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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11.1不知道国知局为什么删除了这么好的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26 福建省查看:2217 评论:27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9-26 13:07 编辑

《审查指南》11.1修改否决了照相机案例!

2019年4月,国知局发布的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创造性判断做了重大修改:“但是,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快门的改进,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快门结构或者曝光时间控制,即使申请人将照相机其他固有部件如镜头、取景器等部件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照相机快门改进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它们属于对改进照相机快门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但是,现在国知局发布的审查指南11.1日实行版本中,并没有记载删除内容。
这意味着审查员驳回专利申请的一个大杀招没了。相应了,无效宣告的一个大杀招也没了。考虑到专利权以无形、权利不确定形式享受到的类似物权的近似绝对排他权利,这对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正当竞争来讲不是好消息。毕竟,任何人被本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垃圾专利威胁,都会不爽,都会抱怨。

不知道国知局为什么删除了这么好的方案。希望专利的竞争,无限贴近于技术创新本身的竞争,而不是偏离技术创新,搞成法律及法律武器的竞争。



标签: 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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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赞同+1,拭目以待

    2019/09/26 11: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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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没明白你说的是啥

    2019/09/26 13: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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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思博上下载的版本咋有这句话的

    2019/09/26 13:2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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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同没明白

    2019/09/26 13:3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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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翻了旧版审查指南,就是原版的6.4意思是创造性要结合看,而不是单独特征评价,在今年四月的草案里增加了楼主发的例子,就是无关的技术特征多写少写不影响创造性,但是刚出的正式版修改里面,草案的照相机啊案例又没写进去,等于就是没改

    2019/09/26 13: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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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Toast吐司 发表于 2019-9-26 13:37
    我翻了旧版审查指南,就是原版的6.4意思是创造性要结合看,而不是单独特征评价,在今年四月的草案里增加 ...

    早上刚刚看康信韩一星知产电报的一个创造性修改解读类文章,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2454-1-1.html,倒是没指出删除照相机案例了

    2019/09/26 13: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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