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九条 不应当仅凭证据就查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 要基于专利权人的请求

发布时间:2019.01.10 福建省查看:701 评论:0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理、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首先,我国已经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前言部分记载“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所以,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根据证据进行查处,而应当有由专利权人自己判断是否需要行使专利权。政府部门应当基于专利权人的请求,开展调查,掌握证据后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