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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48条 不能规定政府要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发布时间:2019.01.10 福建省查看:856 评论:1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首先,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但是不能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因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方案。产品或服务的创新行为是风险行为:先进的技术不一定得到应用,落后的技术不一定会被淘汰。由于无法判断到底怎样的技术最适合当下,所以,所有产业中的研发方向都是模糊的。这就导致必然有大量的技术方案被研发出来,而只有那些最适合在行业中推广的技术得到实施和运用。 例如,现在,等离子显示器技术的画质比LED显示器要好,但是,等离子显示器的产业链配套没有LED显示器成熟,这就导致等离子显示器技术的竞争优势没有LED显示器强,最终导致等离子显示器技术被淘汰。 至于那些技术应当被实施和运用,其不但涉及技术判断,更涉及上下游产业链的价值判断,难度极大,稍有不慎就会浪费大量资源。所以,政府不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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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局,也就是个审专利的,管多了,没有太大必要。

    2019/01/10 11: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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