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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规定能否作为无效中观点陈述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22 北京市查看:1789 评论:7

专利权人被无效时,请求人用两篇外国专利作为证据,没提供翻译,专利权人想用《审查指南》中说的“(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以此作为理由答复,不太确定审查指南能不能作为依据,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具有同等地位?请各路大神帮忙扫盲下知识点,谢谢~~

标签: 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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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记得,法官在判断时,法律、法规应当是必须适用;规章,是参照适用。
    像专利法,法官是必须用的。而审查指南是否能用,需要看它具体属于哪一个等级。
    百度了一下,“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这里就证明,“审查指南”实际就是国知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法院是有条件的适用,不是必须用的。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拒绝适用的,这个就看法官的主观判断了。

    2021/01/22 15:45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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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T137xxxx1144Rl 于 2021-1-22 16:08 编辑

    “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不是你的答复理由,这是审查员的判断准则。相应的,法庭也应该对外文证据的有效性有判断准则。
    一般来说,在中国的诉讼,证据都要提交中文翻译的。否则,证据就是无效的。这里面包含了维护国家主权的意思。

    2021/01/22 16:0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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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被二楼带偏了。
    无效,应该还在国知局。那审查指南应该管用的。

    2021/01/22 16: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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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fmcx 于 2021-1-25 10:22 编辑

    管用,但如何确认,没有如期提交中文译文,或中文译文提交了您不知而已,仅是有错误或没有全译而已呢?故楼主所述存在不清楚,决定权在谁,就谁说了算?仅供参考,欢迎抛砖

    2021/01/25 10: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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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

    哈哈,这句的“当事人……”,是指的申请人等等向管理部门、审查部门、司法部门提交文件的要求,

    楼主说的意思,把这些“主持人”当作对等的“当事人”了。

    审查部门是管理者不是“当事人”。

    多次收到这类外文的对比文件,在审查意见中,有把和申请相关的关键的技术要点提出了,然后提供原文,是供当事人自己对比的,管理者作为公共资源,不能或很难为某具体的当事人进行额外的翻译,申请专利是每个当事人的事情。审查意见中已经对对比文件涉及的技术要点做了说明,全文需自己了解,那是每个申请专利者在这件申请案中自己的事情。

    2021/01/25 11:3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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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快开庭了,目前就只有两篇外文证据,专利权人想在庭上把“未提供译文的外文文献不能作为证据”这句话说出来,但不知道拿啥法条作为依据,审查指南还又不是法条,所以硬生生的说出来怕到时候双方在这一点上有争议,如果真不能作为证据,那就不用审了,合议组可能直接就宣告专利权维持有效

    2021/01/25 13: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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