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自身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4.10.03 北京市查看:5557 评论:10
本申请为一个导电路径结构,发明点在于导体汇流排上有一“易切断部分”,该易切断部分作用为:当诸如碰撞的外力施加到车辆上时,该易切断部分恰好切断。
审查员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1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但是,他所引用的内容是对比文件1自身的现有技术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部分,有一个容易断裂的螺柱,而这恰恰是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个断裂在对比文件1中,是个缺陷。
也就是说,审查员认为,一个“不该断裂的螺柱”等同于一个“该断裂的易切断部分”。
想请教下各位,对于这种情况,该从哪个角度答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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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解答和启发,我再补充一些细节:
D1的主题是高压电力分配系统的连接结构,不涉及汇流排,该螺柱的作用是用于机械连接和电连,而在D1的现有技术中,那个螺柱会因外力而断裂,导致同时断开电连接和机械连接,这个是不良后果。D1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让螺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断裂。
本申请是导电路径结构,在一导体汇流排中间设置一易断裂部,当受到外力冲击下,该部分能够断开,从而保证其周边部件不因其形变而受损。也就是说,本申请是需要这个易断裂部在必要的时候断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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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飞火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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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f860106
对比文件1:
背景技术具有的“问题”:某处易断裂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该处不易断裂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
该处需要使用一个易断裂的结构,而且该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相同?
是不是这么个意思?
1.如果是的话,并且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与本申请如果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
那么本身就易断裂了,无需你重复一遍来申报专利。
2.如果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那么就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
评价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时候,不能以该技术特征是否是原有缺陷为准。
因为对比文件中所说的缺陷不一定是真实存在的,完全可能是捏造的。
2014/10/03 20:43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所以本申请还是有创造性的。
2014/10/03 22:4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fyf860106
李工,你说的这情况是理论上啊。
理论上在知道该现有技术的条件下,不应该去完成这个发明任务
现实中,
有的需要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对现有技术视而不见,所以产生了申请;
有的是限于条件,没有检索到相关现有技术,所以在“发明”。
2014/10/03 23:1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白龙马
如果B也有汇流排,而且螺柱也实现“切断电路”功能,并能达到本申请的效果,等等特征,那么本申请确实没有新颖性。
否则B破坏不了A的新颖性。
B中的螺柱作用是什么,是不是作为电路,是不是用于切断电路?若不是,则不能破坏A新颖性。
D把B的螺柱当成缺陷,并不影响B对A的破坏性。因为A的目的跟D不一样,判断标准自然不一样,不会因为D的排斥而排斥。
2014/10/04 00:5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问题是,那个D1中的现有技术,螺柱易断裂,是否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效果。如果没有,也确实完全可以争到创造性的。
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申请所遇到的问题的时候,是否容易想到让某部分容易断裂,如果没有想到这一点,那么即使这个技术手段解决这个小的问题——用脆弱的某部分来实现该部分可断裂的效果,但是该部分可断裂,对于本申请的整体效果来说,并非显而易见,那么整个技术方案也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
就正如操作规程中的提高轴的刚度那个例子。
2014/10/04 09:3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暗夜飞火
谢谢您的启发,请参见1L问题补充
2014/10/04 13: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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