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纹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8.08.30 浙江省查看:2570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8-8-30 15:55 编辑
【纹身】
现在称纹身,俗称刺青,之前称为文身,古文言文中叫涅,古时候用带有墨水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从在皮肤上刺出一些图案、标识或字眼出来,有些图案会呈现出各种花纹以视吉祥、如意,或有些图案带有纪念意义已示永恒。
纹身原本不是坏人或恶霸专属的标记,文身的图案都比较优雅或含蓄,比如玫瑰图案。文字或者图案的纹身主要目的与功能为了让自己欣赏或者为了取悦他人,有时候代表烂漫,有时候代表神秘与性感,纹身的位置也千差万别,是文化与艺术结合的产物,在文青的过程会伴随着轻微的疼痛,但随着现代技术的提升改进,已经出现无痛纹身了,也有为了迎合短暂爱美需求,也出现一次性贴纸纹身。
【纹身的版权保护】
纹身爱好者,在纹身前都会根据自己的心情与喜好选择心意的图案,有些具有艺术性的图案通过以纹身图册出现,那么这些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即具有版权,这些作品大部分以"美术作品"形式出现,一小部分是根据"摄影作品"的形式出现。
也有一些商家从网络上(特别是一些大的图库网站)下载汇集成册,或者存放在自己的本地电脑或移动端形成图片文件夹,供消费者选择,这些行为均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复制权,同时有些商家将其他各个网站上下载的图片汇集成自己的图库在商家自己的网站上展示,还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仅根据网上图片将图片的纹身图案纹到消费者身上,是否属于作品的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侵权行为,本作者也拿捏不准。

(图片来源于昵图网的搜索结果)
为更好地保护纹身图案的版权(如插画师、漫画师的作品),建议作者或著作权人根据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或者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微博或实名认证的个人微博等网络媒介上传公开图片公开,同时尽量在图片或网站上署名,当然也可以考虑现在流行的一些图片存证网站上存证,以便证明作品属于确定的著作权人,当然如果留有底稿或者相机的原始照片也能证明权利归属。

(著作权登记证书样本)
若版权侵权成立,通常会承担停止继续使用图片,赔偿经济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一张图片大部分赔偿额在800-5000元),若涉及署名问题,有时候还涉及赔礼道歉。
当然如果纹身机及其设备中的计算机软件可以采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建议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源程序代码和操作手册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若对方使用的软件的源程序代码或目标程序代码与权利人的代码实质性相同,则构成软件侵权。

【纹身的商标保护】
目前提供纹身服务的单位名称一般以XX文化传媒公司出现,或者XX纹身工作室,或者XX纹身馆,这些市场主体如果想获得商标保护,建议在国际分类表中的第44类中注册。【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具体为4402小组中的-卫生、美容服务(2018版本)中的440197文身,以及文身服务这两个具体服务项目。

(含“纹身”文字的部分商标或商标申请)


【纹身的专利保护】
1. 纹身的设备外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比如纹身笔、纹身机、纹身针。


2. 纹身的设备的结构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3. 纹身用的油墨的配方.油墨的制备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4. 纹身的方法虽然不属于治疗疾病的方法,但其对象是针对活着的人体,采用的介入式的破坏方法,因此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当然可以考虑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纹身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一些核心技术不希望通过专利来保护,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纹身的方法,未通过专利公开的纹身用的油墨的配方及其制备方法,纹身及其或设备中的计算机软件,纹身客户的详细****册,如果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
【纹身的特许经营保护】
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作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王梨华
微信交流号:438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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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知桥_王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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