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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批量诉讼案多成因及如何降低案件数之思考-诉源治理,“诉治”手段,“源理”目标

发布时间:2022.12.04 浙江省查看:718 评论:0

批量诉讼案多成因及如何降低案件数之思考

诉源治理,“诉治”手段,“源理”目标

 

王梨华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Keywords

Keywords1):先有侵权,后有维权

Keywords2):诉源治理,“诉”与“治”是手段,“源”与“理”是目标

Keywords3):诉源,解决诉讼源头OR解决侵权源头

 

目录

Part 1 案多成因

Part 2 打击原告积极性是否减少案件量

Part 3  减案“诉”与“理”

Part 4  涉网案件减量是我们的主攻方向

Part 5   我们不是不要案件,要的是高质量案件

 

【特别申明】以下观点仅代表原告和律师观点(个人观点)

 

Part 1 案多成因

【外部环境原因】

1)专利量与商标量年均几百万件,版权量那就更不计其数,诉讼发生率大概在千分之1-2,基数大,会形成高位运转;

2)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衍生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原告打知识产权诉讼是光荣、有技术含量、很fashion的事,原告已经适应选择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不是合同履行类纠纷,原被告之间大多不认识,没有情感与面子上的阻碍;

4)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这点是否合理下文会阐述);

 

【内部环境原因】——判赔低直接导致侵权泛滥———批量案多的根源所在

类比:醉驾入刑-明显降低了酒驾率

当前现状:判赔高的越高、低的越低

(1)侵权成本低、线上电商平台重复上侵权链接,更换亲戚身份证,多主体、变主体、假主体侵权层出不穷,导致侵权卖家多(自然潜在案件量就大);

(2)侵权成本低、被告自己出庭应诉(节省律师费);

(3)侵权成本低、赚的钱比赔的钱多,侵权积极性高;

(4)今天侵权这个商标、明天侵权那个商标,或者同时侵权好几家商标,我们很多被告都成为我们的常年打击对象了;

(5)侵权成本低对于其他侵权主体形成示范效应,觉得侵权无所谓,导致侵权案高发。

(6)高赔偿的案件重复侵权率低、低赔偿额的案件重复侵权率高;

(7)侵权主体之间很多是互相认识的群体,或者区域侵权;

(8)【判赔低之后很难调解】如果判决2000元,之后调解就很难调解,被告为什么想调解,除了不想见到判决书上企查查,还有就是担心判赔额高,甚至法院的任何文件都不接,甚至说法院的传票我们从来不接收的,随便你们法院处理,反正就感觉要恶心原告,等判了低的金额也无所谓。

 

Part 2 打击原告积极性是否减少案件量

 

法院判赔额低了,受理慢了,审限长了,我理解是法院的无奈之举,在一定时间段能让原告避而远之,同时会在律师圈里造成一定程度上不太好的感觉,但现在其他法院也这么效仿了,其他法院也低了,由于涉网案件集中管辖的便利性,案件回流现象开始呈现。

 

案件判赔低,导致原告“以量换价”

***当前这个现象非常明显,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原来一个案件赔偿5万元,现在一个案件赔偿5千元,原告会选择以“以量换价”路线,启动10个案件,这是当前很多原告的诉讼路线图。

 

案件判赔低,被告摆烂

南方某省有一些基层法院现在判决版权和商标案件有1500/2000/3000元的,被告根本不重视诉讼、根本不重视法院、直接摆烂,反正一个案子2000元,侵权10个也就是2万无所谓,长期以来盲目的侵权。

 

诉讼高端变低端,律师产业链转移

有观点认为,判赔低了,这些律师就不代理案件了,话说对了一半,一线城市的律师不代理了,有二线城市的律师代理,二线城市的律师不代理了,有三到十八线城市的律师代理案件,现在最不缺的是律师,我前几天参加杭州市第十次律师大会,近四年律师人数增加了70%左右,法官人数应该没有这么大比例增加吧,这些律师要生存怎么办,肯定要代理案件。

还有专业化律师不代理案件了,都一些非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你们法官和他们交流更累,同时也会觉得法官的价值感更差,法官只有每天接触更高端更专业的律师才觉得案件有价值吧(Ps:个人猜测而已)。

以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中院、专利二审最高院,妥妥的高端大气,现在下放了就感觉平民化了,特别是还有一些案子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比如旅游法庭、亚运法庭)感觉低端了(Ps:当然从法院角度有其他因素考量),保持知识产权诉讼专业化、精英化、高端化是我们的想法,别把知识产权诉讼菜市场化。

 

全国一盘棋还是浙江一盘棋

 

现在判赔额下降,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各省市径相压价,终究我们浙江总不能比其他经济不发达城市更低吧,因为涉网案件管辖的天然优势,到时候案件量还是要回流回来。

 

 

 

Part 3  减案“诉”与“理”

 

一个制造商带多个销售商

【当前现状】

(1)原告也想打击源头,但源头确实不好找;

(2)法院对于制造商的认定标准过高,导致制造商在诉讼中跑掉,原告只能追着销售商;

(3)法院没有对制造商的赔偿金额与经销商的金额拉开差距,如果一个制造商能抵10个经销商,那么原告何必起诉10个案子呢。

【思路点】

(1)对于同一个法院起诉多个经销商的,加快有制造商案件的审理速度,引导将多个经销商的侵权赔偿证据合并到一个制造商案件,当然要让律师看到能多赔的希望,比其起诉多个经销商更划算,从而让律师撤掉其他单个经销商案件。

(2)如果有经销商提供制造商证据,适度合理的允许追加制造商,从源头上制止侵权,减少之后案件发生。没有制造商就不可能有销售商出现。

 

调解不统一

1)水平参差不齐,不给力,建议给明确给被告一个期限,调解期限函,给被告威慑力。

2)对于调解过的案子不配合法院工作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在判赔额中要体现,这样引导积极参与调解。

3)调解不成功的与调解成功的案子判赔额适度不同。

 

占用不同的司法资源和被告态度给予适度不同的判决金额

在侵权定性没有问题的基础上,没有合理理由,对于占用司法资源,延长审查期限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被告态度好差对于案件赔偿额有一定差异(Ps:当然是否会影响裁判尺度),引导及时调解。

 

多案合并

原被告相同的多个版权合并一案(引导性),比如100张版权作为一个案子(减少开庭率,减少重复送达,减少重复程序)

 

提高与律师的沟通效率

对于一些高频律师或律所,原告的诉求大部分两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在保证这两点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和律师沟通,建议律师放弃一些证据(有些律师还是好沟通的),或者在开庭时对于非关键证据简要表述,或书面表述;

可以和律师沟通下批量案件的优化处理方式。

 

 

提高侵权商事主体的社会面成本

省高院在哪个法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的,侵权黑名单制度,侵权的工商主体侵权信息公示制度,造成侵权方的社会面成本增加(信任成本、贷款成本、申报荣誉成本)。

 

 

 

Part 4  涉网案件减量是我们的主攻方向

高兴也是涉网案件,痛苦也是涉网案件

 

电商平台投诉不顺畅转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当前现状】

(1)近期一些电商平台投诉机制不顺畅,投诉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大,且投诉的不可控性大,还不如选择法院起诉,现在法院的诉讼对于律师而言更精通与熟悉,且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Ps:就是有些法院慢一点)。

(2)电商平台对于版权投诉要求较多,比如需要版权证书,版权证书之外的权属证据很难成立,投诉申诉中的发表证据对于阿里系之外的发表证据的不认可造成投诉申诉机制的不通畅,会选择转到诉讼战场。

(3)很多要求只有律师才看的懂,没有咨询电话不能指导投诉,很多投诉需要购买编号,需要比对意见;

(4)现在处罚力度下降,不扣分不处罚不罚款不关店,滋生了被告的侵权数量【引起高度重视】,平台的扣款是归平台又不归原告,原告投诉的意义在哪里?

(5)加大版权**的处罚力度。

 

【思考点】

1)如果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更快更准确,那么势必会减少很大一部分诉讼量,还是有一部分原告只是想对方及时下架链接,但如果长时间不下架链接,只能通过诉讼方式逼迫下架,但一旦启动诉讼,那么势必就要多多少少让被告赔偿损失。如果通知删除顺畅快捷,特别是版权案件,对于浙江法院,特别是杭州几大电商平台所在地法院的案件量会有明显减少。

2)涉平台共同被告案件,加大平台调解员的调解力度,平台有更多与被告的联系方式,且信任度更高。

 

加大平台卖家的判赔金额

1)对于涉网案件,还是适度提高赔偿金额,从源头上减少侵权的卖家数量,这个始终是根源。

2)对于法院判决的侵权的裁判文书与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即使对平台撤诉的案件也把信息共享给平台,促使平台加大对于售价侵权的卖家的处罚力度,从根源上制止侵权。

 

Part 5   我们不是不要案件,要的是高质量案件

 

我们不拒绝案件,法院不拒绝裁判,但大家需求的是高质量案件,针对全省涉网案件多,将低质量纠纷压缩到平台治理,通过高赔偿引导被告不敢侵权、不能侵权,进一步促进浙江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水平。

 

作者:王梨华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微信交流号:134569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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