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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PCT能否进欧盟?

发布时间:2013.03.04 广东省查看:15507 评论:6

请教各位:国内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然后又申请了实用新型的PCT,请问能否将这个实用新型的PCT进入欧盟呢?欧盟没有实用新型,是不是在进入的时候就直接转为发明专利了?还是说根本就不能进入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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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您可能误解了!pct申请案都是专利申请案,主张优先权,不会影响pct申请案。pct申请案都可以进入欧盟,但都是发明申请案而已。

    2013/03/04 11:2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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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wernerchiu 发表于 2013-3-4 11:27
    您可能误解了!pct申请案都是专利申请案,主张优先权,不会影响pct申请案。pct申请案都可以进入欧盟,但都是 ...

    谢谢!以PCT的形式进入欧盟,优先权也可以指定实用新型是吗?

    2013/03/04 12: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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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ummerbird160 发表于 2013-3-4 12:23
    谢谢!以PCT的形式进入欧盟,优先权也可以指定实用新型是吗?

    哪是必须的。

    2013/03/04 13:5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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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根据PCT条约第8条第1款及实施细则第4条第4.10(a)款规定,PCT申请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交的一件或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比如可以要求一件或多件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PCT条约第8条第2(a)款规定,按PCT条约第8条第1款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按照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A(1)款规定,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C(1)款规定,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时,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因此,PCT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PCT条约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PCT申请可以在指定国或选定国获得按该国法律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保护类型。根据PCT条约实施细则第4条第4.9(a)(ii)款规定,PCT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该PCT申请要求获得指定国(选定国也是指定国)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

    因此,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是无法指明希望获得哪个具体国家的哪项具体保护类型的。只有在进入国家/地区阶段时,才能选择某个国家的某项具体保护类型。PCT成员国的保护类型种类请见:http://www.wipo.int/pct/en/texts/pdf/typesprotection.pdf

    欧盟或欧专局并没有统一的实用新型保护,因此PCT进入欧专局时只能寻求获得欧洲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但欧洲一些成员国是有实用新型保护的,比如PCT进入德国时可以寻求获得德国发明专利和/或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

    PCT条约法条请参见: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gjty/200804/P020100708593432124280.pdf
    PCT条约实施细则法条请参见: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gjty/201004/zlhztyssxz20120701.pdf
    巴黎公约法条请参见: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zh/docs/paris.pdf


    更多德国和欧洲知识产权领域的答疑请见华孙事务所答疑选摘专栏:http://huasun.de/cn/questions
    德国和欧洲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新闻请见华孙事务所行业动态专栏:http://huasun.de/cn/ipnews

    2013/03/04 18:10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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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可以,好像是实用新型和发明随便选一种

    2013/03/04 20: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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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小子 发表于 2013-3-4 20:30
    可以,好像是实用新型和发明随便选一种

    不必选的。在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可以并存。互不影响。 和国内的规定不同。

    2013/03/05 17:20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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