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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北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论坛分享帖

发布时间:2018.06.23 北京市查看:1527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8-6-25 09:42 编辑

我是看sicengzz的公号文报的名,结果报了后前几天忙时都想不去了,昨天又想去看看,却找不到具体地点信息了。。。在piy群问,又专门问了雒姐,还问了联系的晚霞老师。晚霞老师真好,昨天后来给发了提醒信息和会议日程安排,今天还又发了手绘地图。太厉害啦,我得学着点。

意外得知雒姐是联系北化院长,也就是这次活动的主办方拿到的入场券。我也得跟以前学校的老师、同学多多联络啦。

早晨先到公司处理了各项工作汇报以及工作量填报,本来还想写封邮件的,看时间不够没来得及。

去北化,路线是我根据晚霞老师给的地址baidu的。出口是我根据晚霞老师的手绘地图按照东南西北选出来的。

晚霞老师的手绘地图真是好用,一进门很快就找到地儿了。不过时间还早,就先在楼下坐了会儿。到签到时间了上去一看,发现好多人都先到了。(后来才知道其中不少是他们本校的老师和学生)

第一位分享的是最高法知产庭朱理法官,题目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评估。估计他是搞理论出身的,好多经济模型在里面。不过他的题目本身已经对我有所触动。我本科时也辅修过经贸的啊,为什么以前一直都没有写到简历里。我在学习评估啊,为什么一边学着一边还在担心花了时间花了精力最后用不上。

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知院姜颖庭长,我几乎在参加的所有与ip相关的论坛上都能见到她,或者当发言嘉宾,或者当主持人。她这次分享的题目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北京法院的实践。与朱法官相比,她的内容就接地气多了。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化文法学院和育东教授,和教授分享的题目是超出法定赔偿限额酌定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我觉得他的内容对于取证难不失为一个变通的解决途径;只是给法官更高(得多)的自由裁量权在现今的政治大环境下不太现实,而且实际上不是太好操作,更确切点说,实际上很难操作,尺度很难把握(得一致)。别的国家能做到,那是因为别的国家的信用程度(不论是公信力还是私人信用)高得多。

提问互动环节,摘取部分问题及回答如下:

1)专利贡献率如何确定?比如,一个手机,原告说被告侵犯他一个或者几个专利的权利,然后就拿被告的销售收入来主张补偿额;但是这个手机上边它可能涉及好几千个专利,原告那一个或者几个专利只是这几千个专利当中很少一部分。

姜颖庭长:如果你认为这个手机涉及好几千个专利,那你得举证;

如果你认为拿被告的销售收入来主张侵犯原告一个或者几个专利的补偿额的赔偿额计算方式不合适,那你得提出你的诉求。

如果你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个手机涉及好几千个专利,又不提出你对于赔偿额计算方式的诉求或者异议,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可以直接基于原告的诉求拿被告的销售收入来计算补偿额的。

2)比如,一个瓶子,有外观设计专利,定位得很高端,一个1000块。被人山寨了,他只卖3块。我原产品的购买者跟他的购买者又不重叠,买我1000块瓶子的不会去买他3块钱的,买他3块钱的瓶子的也不会买我1000的原产品。可是,他这个山寨品一出来,弄得我原产品都很low,客户都不愿意买了。这时,依照专利侵权的赔偿额计算方式,那就是根据他的侵权所得来计算赔偿额,可是对我太不公平。那我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权?

姜颖庭长:奢侈品侵权,与一般的侵权有些不一样,很多就像你说的,它更多的是损害商誉。而且的确是根据专利侵权来计算赔偿额的话对专利权人不利。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对侵害商誉行为的损害赔偿。

朱理法官亦有发表观点。个人觉得实践中更可能是姜颖庭长的意见为主,故不赘述。

3)我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上边有许多文字,然后有人改了其中一小块的部分文字后就直接使用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能不能主张他侵犯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姜颖庭长: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外观设计侵权是根据整体视觉效果来判断的,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他只改了你整体外观设计中的其中一小块的部分文字,那从这个外观设计整体来看的话,对整体视觉效果来说,他这个改动是非常小的,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因此可以主张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考虑主张他改动文字的行为侵犯你的在先著作权。

4)取证难,甚至按照合法途径几乎不可能取证,而事实的确存在。那么,采用法律不允许的途径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定不会被采信?

姜颖庭长:这个问题我不能给你一个yesor no的回答,不能给明确的回答。不过我可以讲两个案例。

一个是09年的一个案子,是方正诉一家公司侵权。方正如果透露身份的话,对方就不会卖给方正的,于是方正专门租了间屋子,隐藏身份取证,最后是获得采纳了的。

还有一个案子,16年还是17年的记不清了,是被告在投标时用原告的宣传材料(包括图片、广告)等中标。然后原告拿到了被告投标时交给招标方的材料。这个案子一审时被告承认了在投标时使用原告的宣传材料的事实,但是辩称原告方非法取证应予以排除,一审是支持被告,排除了原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驳回原告诉求。这个案子二审到我这儿,我发回重审,最后是认可了原告递交的证据,改判了。这个案子了,如果原告想要通过正当合法的取证途径来获得证据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被告他对犯罪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他也是认可原告提出来的这些事实的,那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支持原告,不能彰显公平正义。

其他:

现在的专利侵权赔偿是依据填平(补偿)原则,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而不是预防(潜在)侵权人。。

Diy群里除了雒姐和我之外,许律也来了,第二个问题就是他提出来的。

司考群里还有树先和邓超也来啦。感觉学习气氛好浓厚啊。座无虚席,我还看到主办方中途又去搬了椅子进来。

坐我隔壁的隔壁的姐姐,原来也是从日本回来的。她之前在日本十多年,04年就在日本公司做ip,现在是某代理所合伙人。论坛结束后我俩一起去地铁站,挺聊得来的。说到姜颖庭长,我说姜庭长简直就是案例字典,她也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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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感谢分享

    2018/06/23 21: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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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8/06/25 09: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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