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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的一般特征、类型以及侵权保护途径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20.09.01 北京市查看:1190 评论:1

注:本学习笔记是笔者学习之用。如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更好;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先谢~ 今天是我报名的北京大学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高级研修班的第一天的学习。 本次研修班由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北大法宝联合举办,是在法宝课堂上学习的线上培训班。去年我也曾参加过北大的培训班,那时还是在线下上课。今年安排成线上,就要也是由于今年出现了一些大的变故,例如疫情。 今天我学习了“模块一 企业风险与公司治理法律实务”下的第一课“商业言论的一般特征、类型及侵权保护路径”。本课程是录播课程,由陈昶屹法官讲授。陈法官任职于海淀区人民法院,是中关村法庭庭长、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 陈法官主要以黑公关产业为例来分析与商业言论有关的法律问题。 Q:商业言论的特点是什么? A:(1)属于“言论”,享有民法规定的“言论自由”。 (2)具有“商业”性质,具备经济属性。 当言论遇上了商业竞争秩序,抬高自己贬低别人,就通过言论而形成了竞争关系。而在网络时代,竞争关系不能以行业来界定。 Q:法律保护途径有哪些? A:(1)反法。 (2)侵犯法人名誉权 不需要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获得的赔偿额度较低(精神抚慰金);由民事法官审理。 (3)商业诋毁 需要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赔偿额度相对较高;由知产法官审理。 通过哪种途径更方便?根据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来决定。 Q:商业言论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A:竞争优势,即,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力(流量和后续的流量变现)。 Q:商业言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A:民法的名誉权本权保护和侵权保护;言论方面的竞争法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法,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1998) 注:本学习笔记是笔者学习之用。如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更好;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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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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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09:1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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