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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稻草人,这个可以有

发布时间:2026.09.24 浙江省查看:12 评论:0

你是否手握发明专利,在发起侵权诉讼后,突然冒出一名毫无关联的自然人,提起专利无效,背后其实是你的竞争公司在操作?很多企业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主张对方属于“稻草人”、没有无效请求资格,但是最高法最近的判例告诉我们,稻草人可以有。
案子是这样的,威海一家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发明专利,随后自然人郝某亮提起无效宣告。专利权人发现,这名自然人的代理律师,正好就是侵权案件中被告的律师,无效缴费也是竞争对手,于是主张郝某亮是稻草人,涉嫌恶意无效、虚假诉讼。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采纳这个观点。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并不要求必须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专利审查指南》新增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举证责任落在专利权人身上。仅仅依靠代理人重合、缴费线索这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不是本人真实意愿。
这里我们延伸一层底层逻辑:专利局的审查无法面面俱到,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就能直接授权。大量稳定性差、价值有限的专利由此产生,这就更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出无效,清理掉这些不稳定的专利。从这个角度看,纠结是谁发起无效,本身意义不大,核心判断标准永远是专利本身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至于提出无效的主体是谁,本就不该成为争议焦点。
回到本案,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这个案例有两层重要启示。第一,想要打掉稻草人无效,不能只靠线索推测,你必须拿出直接证据,证明请求人并非真实意愿,举证门槛很高。第二,很多企业把抗辩重心放在质疑对方主体资格,却忽略最核心的专利创造性本身,这也是本案败诉的关键。
即便《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对稻草人设置了限制,但实务落地依然困难。未来企业维权,不能寄希望于直接否定对方无效资格,要提前夯实专利撰写质量,做好创造性的布局,这才是守住专利权稳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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