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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无效期间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改了?!

发布时间:2017.09.30 山东省查看:3552 评论:11

       刚刚看2017改版的专利审查指南,悲催的发现无效期间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改了,删掉了合并式修改,增加了一个“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也就是说可以将任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比如       权1:包括特征a+b

       权2引权1:还包括c+d(即a+b+c+d)
       权3引权1:还包括e+f(即a+b+e+f)
       原来的修改方式可以是:删除权1,将权2作为新的权1,然后将2和3合并形成新权1的从权,即
       权1:包括a+b+c+d
       权2引权1:还包括e+f(即a+b+c+d+e+f)
       但是新规定的修改方式则可以是:
       权1:包括a+b+c
       权2引权1:还包括d(即a+b+c+d)
       权3引权1:还包括e+f(即a+b+c+e+f)
       当然还可以将d、e或f加入到权1中。
       但是问题是!这样一来万一考试考到了无效期间修改权利要求书,那这修改方式太多变了吧,到时候答案应该也蛮多样的,自由度太高了,估计会有很多个标准答案吧.......有没有哪位大神帮忙分析下无效期间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问题,今年到底适用旧规还是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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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quentinshuang 发表于 2017-5-12 14:59
    那你觉得是按照新修改的审查指南考试呢?还是按照修改前的审查指南考试? ...

    @elephan84  发表于 2017-5-16 15:34:30
    都可能考吧,考题都会交代时间,
    按照通说,对于尚未审结的专利申请和未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执行的现行的审查指南。而已经审结的和已被无效的应该不具备追溯性,
    诉讼救济的话就难说了,
    考试实务肯定不会考

    2017/10/27 09: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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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刚刚看了下2009年的无效题,觉得不管修改方式变没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都是一样的好像,对于从权只有一个附加特征的,貌似新规旧规都一样。而从权若有一个以上的附加特征的话,将能使独权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个特征加入到独权中,剩下的特征还是待在原来的从权里,其他的从权引用新的独权即可。但是好像也存在将某一从权的特征加入到其他的从权中的情况,所以到底怎么修改才是对的?我已经凌乱了……

    2017/09/30 23:3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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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多少变化,
    既然要修改意味着独权至少无创,
    那么修改方式是把特征c或者d、e、f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组合 具有创造性的部分塞入独权中,

    2017/10/01 09:1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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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7/10/01 21:0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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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7-10-1 22:05 编辑

    其实没多少变化,

    无效时权1肯定无新或者无创;
    而权2和3中的cdef不可能个个都有创造性,例如特征d有创造性,那么无效答复修改时就把特征d补入权1中,修改方式也仅一种;当然,如果cdef中有多个特征有创,那么修改就麻烦一些了。

    以往是删除和合并式修改,以后无效的可修改范围略小于审查答复的修改,就是不能从说明书中提取特征补入

    2017/10/01 22:0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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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10-1 22:02
    其实没多少变化,

    无效时权1肯定无新或者无创;

    我看了下关于无限修改的题,确实一般从权就只有一个附加特征,把它加进独权里就行,只是修改说明里的说法要相应地改变一下。考试的话应该不太会出现两个附加特征都有创造性的情况吧,不然答案就复杂了~谢谢解答

    2017/10/03 14:1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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