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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专利权利要求书:我的前半生

发布时间:2017.08.03 浙江省查看:2872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7-8-3 13:31 编辑

专利权利要求书:我的前半生
作者:王梨华 杭知桥(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前半生:idea的产生到专利授权
后半生专利侵权到专利over


前半生:独立权利撰写的越细致
后半生:维权时由于独立权利要求过于细致,导致技术特征过多,被控产品全部符合所有技术特征的难度越大,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导致不侵权。


前半生:权利要求不清楚,使用自创技术术语。
后半生:自创技术术语,公众无法了解其内容,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范围,无法进行比对,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前半生:多个创新点仅写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
后半生:因省钱等原因,将多个创新点或创新部件的整套设备或工艺,仅写一个专利,而未分开多个专利进行申请,导致一个专利内容过多,虽然审批通过率高,但另外一面是保护的反而不全面,容易被规避。一般较好的建议为,一个创新点单独申请一个专利,多个创新点申报多个专利,形成专利**池,规避难度较大。


前半生:要求优先权,却任意改变和添加内容。
后半生:由于优先权要求不能超过原来文本的内容,任意改变或添加内容不仅不能要求到优先权,反而优先权文件有成为了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文件来破坏在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导致专利被无效。


前半生:权利要求选用功能性技术特征,说明书却未记载具体实施方式。
后半生: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而说明书又未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导致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无法进行侵权比对而导致驳回起诉。


前半生:不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却写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
后半生:因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而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放弃的技术方案,称为捐献原则,不能纳入专利保护。


前半生:实用新型专利使用非形状和非构造技术特征。
后半生:本身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为产品或结构,实用新型出现非形状和非构造技术特征,也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要进行考虑,且一般情况下严格限定等同的适用。


前半生: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后半生: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发明创造事实上是尚未完成的,理应不能得到保***院释名要求被告提无效宣告中止审理,待无效宣告后再继续审理。


前半生:独立权利要求写入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后半生:由于太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小,被控产品只要略微修改即可规避侵权。


前半生:权利要求的撰写与实际提供的技术不符,权利要求撰写错误。
后半生:若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表述的技术内容不清楚的,可以澄清;如果存在缺陷的,可以进行弥补;如果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修正。当然这些前提是说明书均给出了唯一的解释,公众能唯一推导出来的理解,否则,只能按错误的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


前半生:方法权利要求过多限定了步骤顺序。
后半生:方法权利要求人为地对某些步骤的顺序进行了不必要的限定,对保护范围有实际影响,除非根据说明书可以唯一推导出步骤的调整无实际影响的除外。


前半生:权利要求的撰写过多记载使用环境特征。
后半生:权利要求写入了过多的使用环境特征,且对使用环境进行了详细描述,导致侵权比对时无法忽略该使用环境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过小。


前半生:审查程序时,独立权利要求非因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原因需要修改,而专利权人简单地将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如独立权利要求尽快授权。
后半生:由于简单地将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导致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维权不利。


前半生:答复审查意见时为了权利要求能授权无故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制性解释。
后半生:答复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做的任何限制性解释都将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而无法等同侵权。


作者微信交流号:lawptc
文章来源:知产团微信公众号(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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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guojy 发表于 2017-8-7 09:27
    楼主,对于“前半生:权利要求选用功能性技术特征,说明书却未记载具体实施方式。”您能有好的办法解决么? ...

    如何确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需要根据实施例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特征确定,若说明书未记载具体实施例,那么要区别功能性特征属于发明点还是非发明点。若功能性特征属于发明点,实施例又未记载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则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侵权比对时有可能被驳回起诉;若功能性特征为非发明点,虽然根据保护范围的规则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及等同方式,但由于未记载,是不是可以认为不清楚呢,笔者认为由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为非发明点,那么根据阅读说明书,结合本技术领域,有理由相信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技术方案均可以,或者从侵权角度分析,只要分析被控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本领域可以无需创造性就能想到的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如果属于,则可以认为可以比对,侵权成立;如果很难想到的技术方案,则侵权不成立。与具体结构以及数值区间没有必然的类别区分。

    2017/08/07 13: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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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沙发

    2017/08/03 13:45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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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都是干货

    2017/08/03 13: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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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7/08/03 15:5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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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学习学习!

    2017/08/03 16: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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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收藏,谢谢楼主

    2017/08/03 16:0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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