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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发布时间:2016.11.18 北京市查看:5268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30 编辑

审查员提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写意见陈述时,需要将网页上记载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来陈述。
请问:需要在意见陈述书中怎么写才能说明该网页上记载的内容为现有技术?例如:如何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需不需要写明该网页的网址?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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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把能写的都写上。

    2016/11/18 17: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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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尽量都写上

    2016/11/18 17:3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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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为什么非要找网络证据呢?找更靠谱的证据不好吗?这可不是想偷懒就偷懒的事情。

    2016/11/18 17: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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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1-18 17:38
    为什么非要找网络证据呢?找更靠谱的证据不好吗?这可不是想偷懒就偷懒的事情。 ...

    毕竟,答审没什么钱,还很可能没钱。。

    2016/11/18 17: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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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1-18 17:38
    为什么非要找网络证据呢?找更靠谱的证据不好吗?这可不是想偷懒就偷懒的事情。 ...

    嗯。我也在找文献中的证据,还没找到。如果必须要用网络证据,需要怎么陈述该网络证据是现有技术呢?

    2016/11/18 17: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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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江湖一小菜 发表于 2016-11-18 17:39
    毕竟,答审没什么钱,还很可能没钱。。

    就看你把战胜婶岔媛当成多重要的任务了。

    2016/11/18 18: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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