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复审请求时可以对说明书进行怎样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6.10.19 广东省查看:7452 评论:8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复审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小面这些情形属不属于针对驳回决定未涉及的说明书的修改?
1.如果对说明书的修改是,将原始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补入说明书,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获得说明书的更准确的支持,属不属于是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缺陷未涉及的说明书的修改?
2.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陈述的意见不被审查员接受,是不是意味权利要求未得到相应的说明书的支持,即说明书的相应部分存在不支持权利要求的缺陷或其他缺陷,因此,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补入说明书?(说明书的优选技术方案部分也有与权利要求相同的记载)
3.审查员只是评价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如何确定说明书存在缺陷?
4.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同时对说明书做出适应性修改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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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uo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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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6/10/19 20:5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在仅仅考虑你所表达的信息的情况下,答案是“否”。
2016/10/19 21: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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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21:1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10/19 21:2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tcluo
我考虑,提复审时,一并适应性修改说明书,如果复审委做出撤销驳回决定,继续审查时可以节约程序。
另一个问题,看审查指南的规定复审委提出不会提出新的驳回理由,仅针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那么在提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重要还是陈述意见重要?修改权利要求对于复审委做出撤销驳回的决定是否有益,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可以有利于避免复审委直接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维持驳回决定?
2016/10/19 21:3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当然是修改权利要求重要。至于是否对说明书做适应性修改,相信实审乃至与复审部门都不关注。
2016/10/19 21: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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