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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发布时间:2011.06.13 北京市查看:9357 评论:13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其中,审查指南第81页最后一段话中有“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我的疑问是:很多公司的产品的外包装上的图案、色彩既有装饰性作用又起标识作用,让公众识别出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这种情况属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吗? 谢谢大家!

标签: 印刷品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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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是二维的,没有形状,仅涉及图案和颜色或者其结合,应该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2011/06/13 15:4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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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法中说的这种不属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前提条件是该设计为平面印刷品,如果不是平面印刷品就不用考虑这个规定

    2011/06/13 15: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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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lowflying 发表于 2011-6-13 15:47
    专利法中说的这种不属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前提条件是该设计为平面印刷品,如果不是平面印刷品就不 ...

    谢谢您的回复。我就是想说如果就是平面印刷品呢?

    2011/06/13 15: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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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就看是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了,这个其实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差异较大 ,看运气了

    2011/06/13 16: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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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据说一个典型的不是起到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例子是雕牌

    2011/06/13 16: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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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yuanyuhua 发表于 2011-6-13 15:54
    谢谢您的回复。我就是想说如果就是平面印刷品呢?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将平面印刷品当做图案用于产品上,保护图案,是否就可授权啦

    2011/06/13 16: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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