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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临时过境”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11.03.23 江苏省查看:12477 评论:21

今天遇到一个让我很纠结的问题,我们有一产品(20kg的化学物质)需要销售到墨西哥,该产品在中,墨都没有专利保护,但是在美国有,我们把这些产品弄到墨西哥飞机需要在美国中转,那么在美国这段时间是否会产生侵权的问题呢?查了一下美国专利法,侵权部分的表述跟中国类似,麻烦在于,我们的销售行为,指向的是墨西哥,不是美国,但是经过美国,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侵权行为?假如使用邮寄,中途经过美国又是否侵权呢?希望高手解我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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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应该不属于交通工具临时过境免责的范畴,应该是交通工具必须的或者交通工具乘客(人员)所必须的,例如应用水等

    2011/03/23 16:0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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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solo307 于 2011-3-23 16:11 编辑

    嘿,纯粹的中转应该不能算“进口”。进口行为,必然伴随着报关等手续。如果换成中国,我认为是不侵权的。对美国的实务不甚了解,不敢妄言。

    2011/03/23 16: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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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 solo307 的帖子

    进口的定义:从别的国度、地区购进商品。以我国为例,这种行为既不属于临时过境的免责也不是平行进口,是否没有法律依据?

    2011/03/23 16:3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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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问题真没研究过, 只知道如果专利应用于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本身, 按照签定的互利互惠原则可以免责, 还真不清楚在临时交通工具上装载的临时过境的物品是否能免责, 期待哪位大侠能给个权威答案

    2011/03/23 17: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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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wolfjin 于 2011-3-23 14:01 编辑

    没有什么权威答案,目前满世界各种官司都在进行中。原则上TRIPS Art. 51要求的海关检查程序里面,排除了对临时过境货物。参见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5_e.htm  Art. 51和Note 13
    但这个语言比较模糊,只是说各国没有义务检查临时过境货物,没说各国不可以这样做。这个话题目前被关注的原因主要是欧盟前两年根据一个法案扣押了几批货物。并且但后来各国法庭判决不统一。感觉上美国过境应该没有这个问题。

    这个事情甚至据说是ACTA协议的一个争议热点。

    已知的判例里面,欧盟根据Anti Counterfeit Regulation在涉及到专利的时候认定侵权的情况比较多。德国在一个商标案里,认为临时过境不是侵权。美国还真没找到合适的案例,但不少人提到这个的时候都当作欧洲的特例来讲,似乎美国没有这个规矩。
    至于楼主的情况,如果货物价值不高,我觉得寄过去就好了。就算是侵权,也没有损害。(个人见解,仅供学术讨论,不作为法律意见)

    2011/03/23 20:48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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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寄过去吧,查到的可能性应该很小吧,别太紧张了。

    2011/03/24 08: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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