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的时间适用
发布时间:2014.10.20 江苏省查看:3246 评论:9
正常情况,两件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都成立的情况下,比较其优先权日。其中一件在先,另一件在后,但在先的公开日晚于在后的优先权日,且在先专利说明书里公开了在后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技术方案,如果是在不同的申请人,则构成抵触申请,如果是相同的申请人,还要区分是按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还是按旧法考虑。现在遇到一个奇葩的案例。在先申请优先权日2008年,申请日2009年10月9日;在后申请优先权日2009年2月,申请日2010年1月,两件申请为同一申请人,假设优先权均成立。此时在先申请能否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查了过渡办法,其中规定所谓适用时间的申请日“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但是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分两款,一是专利法中除二十八和四十二条之外,按优先权日理解;而在细则中的申请日则指的是实际的申请日;那么过渡办法中“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是什么意思?过渡办法本身并不属于”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本身的条款吧,如何适用细则中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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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mycall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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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irnju
实施细则
第11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是不是这样理解:
如果你都享受了优先权,那么要以优先权日来判断专利法中除了实际提交申请书的日子以及关于保护期的起算日以外的关于申请日的规定。
那么,你的优先权日都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就应当以旧专利法来判断。
关于抵触申请,申请在先公布在后同申请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不构成抵触申请了。
2014/10/20 16: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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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16: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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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006 第二部分 第三章
6.2 处理方式
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6.2.1.1 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申请日不同的,应当驳回后一件专利申请,并对前一件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014/10/20 16:4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ecirnju
2014/10/20 16:4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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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2月到2011年9月,这都2年零7个月了,您这优先权能成立的了吗?
2014/10/20 17: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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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后面这个申请日写错了。应该是2010年1月才对。
2014/10/20 21: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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