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典型的Product by Process的情形,Prosecution和未来的Infringement的判定颇为不同。具体来说,即,在prosecution阶段,以product为准,即若现有技术中有该product而无论由何种方法制成均构成评价其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若判断侵权,则应该以All Element Rule为准<实际中国判例未找,但U.S. 判例中先前也有不局限于该方法所限定的产品的,后来似乎遵循仅限于recited方法的产品>,即应该限制在以要求的方法所限定的产品为准。 自然,无效的情形参见prosecution.
年华似水
2011/02/28 16: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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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8 17: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essieLee
2011/02/28 17: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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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制造方法的方法权利要求,则只能保护该制造方法直接得出的产品,别的制造方法得到相同产品不侵权。
2011/02/28 20: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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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无效的情形参见prosecution.
2011/02/28 21:3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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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 09: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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