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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1.02.28 江苏省查看:8353 评论:16

审查指南规定用生产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必须是产品具有了新的性质或结构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假如,一个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被授权,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确实具备了新的性质。如果我用别的方法,也生产出这种产品,竟然具有与它相同的性质,那么,我是否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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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侵权,注意保留与其不同的生产方法的证据,以备举证。

    2011/02/28 16: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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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侵权。所以,仅以性能或效果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很难得到授权。

    2011/02/28 17: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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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侵权,所以注意保护产品本身

    2011/02/28 17: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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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侵权呀。产品权利要求是绝对保护。一般而言,产品权利要求需要用结构特征、物理化学参数限定,但是有时候不好限定或者没有办法限定,才折中允许用方法特征限定,但是仍然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提供绝对保护。

    如果是制造方法的方法权利要求,则只能保护该制造方法直接得出的产品,别的制造方法得到相同产品不侵权。

    2011/02/28 20: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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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是典型的Product by Process的情形,Prosecution和未来的Infringement的判定颇为不同。具体来说,即,在prosecution阶段,以product为准,即若现有技术中有该product而无论由何种方法制成均构成评价其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若判断侵权,则应该以All Element Rule为准<实际中国判例未找,但U.S. 判例中先前也有不局限于该方法所限定的产品的,后来似乎遵循仅限于recited方法的产品>,即应该限制在以要求的方法所限定的产品为准。
    自然,无效的情形参见prosecution.

    2011/02/28 21:3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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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受教了,虽然不是特别明白~!

    2011/03/01 09: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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