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是否可以和在先申请不同
发布时间:2016.05.30 江苏省查看:18711 评论:6
一PCT申请要求了国内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在提交PCT申请时,可否使得PCT申请人和发明人与国内申请A不同,如果在提PCT申请时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不同于国内申请A,是否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及变更函之类的文件,
PS.:通常我们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都是在提交PCT申请后,请求记录变更,不知道在提交PCT申请时,申请人和发明人就是否可以不同于优先权文件。
另,我看到,PCT合作条约及细则当中,说PCT可以对不同的指定国要求不同的申请人,这个操作我也不明白,假设PCT申请的申请人是张三、李四,那么这件PCT去欧洲,申请人可以只是张三,去美国又可以是王五,那肯定也需要再额外提供转让协议之类的,而且由于是涉外,可能还需要涉及公证公证认证事项,比较麻烦吧,同求经验大虾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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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zIP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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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eng
<可以>
如果在提PCT申请时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不同于国内申请A,是否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及变更函之类的文件,
<国际阶段没有强制提交的规定;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016/06/01 13:06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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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也就是说 国际阶段可以申请人可以任意,但是国家阶段在审核优先权的时候,具体的国家可能还会要求要提交转让证明,中国还好(因为也是PCT受理局),转让协议无需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可能还会要求要转让协议公证设置认证
2016/06/02 10: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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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PCT细则51之二.1(iii),需要在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权专利权声明中提交 一份证明有权的协议,所以国际阶段还是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至于发明人,似乎国际阶段没有规定,但是如果PCT进入美国,通常需要提交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协议,不知道国际申请的发明人与在先申请发明人不一致是否会影响日后进入美国的申请、
2016/06/07 11: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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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之二.1 某些允许的国家要求
(a) 除本细则 51 之二.2 另有规定外,指定局适用的国家法根据条约第 27
条可以要求申请人特别提供下列各项:
(i) 有关发明人身份的任何文件;
(ii) 有关该申请人有权申请或被授予专利的任何文件;
(iii) 如果申请人与提出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申请人
在提出在先申请后姓名改变,包含有申请人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证明的任
何文件;
2016/06/07 14:54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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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确实不是强制性规定,不过 在不知道具体指定局的国家法规定的前提下,最稳妥的方法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进入国家局再递交,可能会面临公证、认证等事项,程序繁琐,且增加费用
2016/06/08 09:0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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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出一个问题,即如果PCT申请人和在先申请不一样,并且申请人在国际阶提交了优先权转让证明协议,那么该件PCT进入中国的时候,SIPO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协议吗?
2016/06/12 16:1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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