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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中抵触申请的深度理解

发布时间:2023.06.29 浙江省查看:862 评论:0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评价是否授予专利权时,专利能否授权首先要通过“新颖性”的审查。“新颖性”的审查,要求仅能使用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比对,如果必须使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那就是满足新颖性”要求的,可能不满足“创造性”。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描述有两层意思,其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其二是没有抵触申请。如下图(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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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针对技术方案A,现有本申请P1,申请日为2010125日。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情形一:若在125日之前有文件D1(包括专利、期刊、教科书等)公开了技术方案A,则P1不满足新颖性。之前的文件D1P1的现有技术。

情形二:若在125日之前有专利P2在中国申请且公开了技术方案A,且在以后的某天(比如61日)公开了,则P1不满足新颖性。P2P1的抵触申请。

情形三:若在125日之前有专利P3在中国申请且公开了技术方案A,且在以后的某天(恰好为125日)公开了,则P1仍然不满足新颖性。P3仍然为P1的抵触申请。因为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新颖性的概念,明确指出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属于专利代理师考试中经常出的题目。

由于情形三的存在,也许会存在一个不大不小的bug。假如技术方案A是一个划时代非常有价值的创新技术,且在125日申请了专利P1,专利P1322日公开了,被敏锐的对手及时察觉到了。对手立刻将技术方案A进行适当拓展和完善形成了A+B的技术方案,申请了A+B的专利P4且在322当天递交。则P1不属于P4的现有技术,而仅构成抵触申请,P1只能评价P4的新颖性而不能评价创造性,P4获得授权且稳定的概率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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