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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55):专题(1):权利要求翻译的特殊问题(2):典型问题(2)

发布时间:2022.01.14 北京市查看:1350 评论:0

接上一篇《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54):专题(1):权利要求翻译的特殊问题(1):典型问题(1》。

 

第二,附图标记不能作为对技术特征的限定。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这个要求来自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节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这一句: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根据该规定,在权利要求翻译中必须注意以下这种情况:

wherein the device comprises a component (1) for performing a first step and a component (2) for performing a second step.

正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用于进行第一步骤的部件(1和用于进行第二步骤的部件(2

错误:其中所述装置包括部件(1)和部件(2,所述部件(1用于进行第一步骤,所述部件(2用于进行第二步骤。

 

附图标记不能作为对技术特征的限定,因此原文的(1)(2)都应当被视为是纸面上的空白,是不存在的,不能仅用(1)和(2)区分和限定各个部件。

中国专利法来源于欧洲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相比,一个缺点就是写的太简单,很多规定都只说规定,不告诉你是因为什么。美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明确说明,权利要求里的这种附图标记加括号,就是为了帮助拿着权利要求与附图里的那些部件对照,帮助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而为什么这些“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并且为什么要加括号?因为这些附图标记仅仅是附图里画的这些具体实施例的标记,而权利要求是要保护本发明的一个宽的范围。

有的时候,英语原文即使正确地翻译过来,也就是上文错误的“部件(1)和部件(2)”那个德性,OA一定会要求改正。这也很简单,把部件(1)和部件(2)改成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即可。但是应当在初始翻译时就避免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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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可”。

例如:

wherein the cover is detachable.

错误:其中所述盖子可拆卸

正确:其中所述盖子是可拆卸的

 

在“典型问题”中,我们讨论的都是那些出现频率极高的问题。

为什么要坚持尊重原文原则?因为只要尊重原文,翻译出单词或词组的完整意思,就不会出错。

就说这种“……able”的词,“所述盖子可拆卸”,“可”可能被审查员解释为“可以”,也就是我们在《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18):法律术语(3):may1》中讨论的may。而权利要求中出现“可以”都是被认为不清楚的,因为你到底拆没拆卸?

这种词必须译成“是可……的”,“可拆卸的”是形容词,清楚地表达“可拆卸的”是盖子固有的性质,和目前是否已经被拆卸没有关系。

再例如:

a portion of the first element being located at one of the longitudinal edges so that first element (EV) is connectable by soldering to the first operating region of the extending portion

错误:所述第一元件的部分位于所述纵向边缘中的一个处,使得所述第一元件(EV)通过焊接至所述延伸部分的所述第一操作区可连接

正确:所述第一元件的部分位于所述纵向边缘中的一个处,使得所述第一元件(EV)是通过焊接至所述延伸部分的所述第一操作区可连接的

 

而说到“可以”,英文权利要求中有时真的会出现may的,怎么办?

出现may并不是英文原文的错误。英文权利要求中出现may一定是在从属权利要求,在欧美对may的理解与上文说的中国专利局不同,认为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本来就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可选择的技术方案”,因此,如在《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18):法律术语(3):may1》中讨论的,may用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毫无问题。

 

may不能译成“可以”,怎么处理?博主建议译成“能够”。

wherein the cover may be detached.

错误:其中所述盖子可以被拆卸。

正确:其中所述盖子能够被拆卸。

“能够被拆卸”是盖子固有的能力,是盖子固有的性质,和detachable本质是一样的。

 

此外,博主还要提醒读者注意,和“盖子可拆卸”相比,“盖子是可拆卸的”更拗口,更不顺嘴。但是如我们在《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43):技术词汇(6):介词(6):介词和汉语口语习惯》提到的,所谓的“汉语语言习惯”,永远都必须为意思表达的正确让路。

 

篇幅所限,待续。请阅读下一篇《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56):专题(1):权利要求翻译的特殊问题(3):典型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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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

赵雷,涉外专利代理人,双证,并持有TOLES律思法律英语高级水平证书和CATTI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2010年进入涉外专利代理行业,在专利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中文和英文互译以及外内和进入美国欧洲等英语国家内外申请OA答复实践方面具有极其丰富的经验,目前供职于某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作者发表于本论坛的所有文章的著作权完全归作者个人所有,和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无关。

作者发表于本论坛的所有文章中关于涉外专利实践的内容和观点全部是作者个人的一家之言,不代表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关于涉外专利实践的观点,也不代表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专利实践工作的一般水平。

同名微####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8NBxiRQ-7NxWzI_YowfPg,本论坛发表的文章比公号要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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