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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29):一般词汇(1):the和a(1)

发布时间:2021.12.19 北京市查看:1203 评论:1

我们已经用了13篇文章详细讨论了英文专利中用到的主要的法律术语,其余的法律术语可以以后再讨论。从这一篇开始博主打算讨论英文专利中的一般词汇。

一般词汇是英文专利中所有除了技术词汇和法律术语以外的文字。一般词汇是学习英语的人从小就认识的词汇,但是在英文专利中,也有很多东西可说。

例如,th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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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thesaid在权利要求是否应当译成所述,实际上和原文写的什么没什么关系。

因为原文也未必就是按照规则写的。

 

权利要求的the或者“所述”在英文专利和中国专利中都是个重要问题。

应该有所述而没有,是不知道你说的是啥,不清楚,不符合26(4)的规定。

不应该有所述而有,是所述缺乏引用基础,不清楚,不符合26(4)的规定。

 

审查员又看不见你的英文专利原文是什么,所以你跟审查员说“我这英语原文就没有/the啊”,审查员只会请你从门外边把门给我关上。

 

所以说,thesaid在权利要求是否译成所述,和原文写的啥就没什么关系。

上文提到的名词一定要有所述,原文没有the也得自己加上;

上文没提到的名词一定没有所述,原文有the也得无视。

 

但是呢这陷阱就来了,翻译人员要注意名词到底是不是上文说的那个,要提防前后说的这俩sensor并不是同一个sensor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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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又说回来,这事实际上没有什么可提心吊胆的。

因为英文权利要求的thesaid的用法和中文专利权利要求的“所述”是一致的,真出现上文提到/没提到的名词却没有/the的情况,那是原文写错了。

写错了是啥意思呢?就是说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英文权利要求the的使用和普通语法不同。

例如“所述第一壳体的长度”,普通英语的语法是“the length of the first housing”,因为长度是第一壳体的长度,不是其它别的什么东西的长度,是有限定的,是特指的,因此正确的使用是一定有the

但是权利要求中,“所述第一壳体的长度”,如果长度是在claim tree中首次出现,则应当是“a length of the first housing”,否则审查员会发出35 U.S.C 112(b)权利要求不清楚(没有引用基础)的审查意见。

但是有的时候撰写英文专利的人疏忽了这一点,或者英文专利干脆不是美国人写的,而是从别的语言翻译过来的,而翻译人员又不怎么懂,就会出现“the length of the first housing”的情况,这就造成了错误。

 

对于写错了的情况,翻译人员可以在有100%把握的前提下直接改正,也可以保留字面的错误直接翻译。上文说“原文没有the也得自己加上”是理论上的,而翻译人员未必真有这个义务花费精力和承担风险给原文改错,完全可以等答OA的时候让客户掏钱解决。

这不算违反尊重原文原则,因为这是在遵守尊重原文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译文更好做的错误改正,而且(1)有原则且(2)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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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英文权利要求the的使用和普通语法不同”的问题,举一个例子:

selecting a current strategy defining a number of concurrent download session and the duration of each session;

错误:选择当前用于定义多个并发下载会话数以及各会话持续时间的策略;

正确:选择定义并行下载会话的数量和每个会话的持续时间的当前策略;

 

例句来自实际工作中别人写的,原译太烂了,读者不要注意那些细节,凑合看吧,关注重点……

a number of译成“多个”是因为原译没有注意到这是权利要求中的一句。如果是普通英语中a number of确实意思是多个,但是在权利要求中是完全不同的逻辑。

第一,如果作者的意思是“多个”,会使用a plurality of。不使用a plurality of而是a number of,会造成不清楚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讨论。

第二,注意concurrent download session是单数而不是复数,说明concurrent download session可以是仅有一个,而不一定非要限定为多个。

第三,可见,实际上原文应该是the number of,而因为是在权利要求中,所以写成了a number of

 

篇幅所限,待续。请阅读下一篇《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30):一般词汇(2):th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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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

赵雷,涉外专利代理人,双证,并持有TOLES律思法律英语高级水平证书和CATTI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2010年进入涉外专利代理行业,在专利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中文和英文互译以及外内和进入美国欧洲等英语国家内外申请OA答复实践方面具有极其丰富的经验,目前供职于某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作者发表于本论坛的所有文章的著作权完全归作者个人所有,和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无关。

作者发表于本论坛的所有文章中关于涉外专利实践的内容和观点全部是作者个人的一家之言,不代表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关于涉外专利实践的观点,也不代表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专利实践工作的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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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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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日更啊

    2021/12/20 11: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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