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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22):法律术语(7):embodiment和以法条为准的规则(1)

发布时间:2021.12.12 北京市查看:1297 评论:0

Embodimentexample有什么区别?分别译成什么?

有的同仁把embodiment译成实施例,而example译成实例以示区分。

博主不能苟同。

英文专利文件有时是把这俩词混用的,但是博主认为这只能视为原作者撰写的时候不认真。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审查指南》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2.6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很显然,“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不是一回事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很显然,“实施方式”是对权利要求的概括性技术方案的具体解释。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很显然,“实施例”指的是极其具体的例子,“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说明“实施例”比“实施方式”更具体

很显然,诸如the non-limiting examples of the lubricant include A, B, C and so on这样的句子,example应当译成实施例。

 

综上所述,通过审查指南对“实施方式”和“实施例”的以上定义,以及embodimentexample在英文专利文件中的一般用法,我们了解,embodiment应当译成“实施方式”,example应当译成“实施例”。

 

Embodimentembody这个动词的名词形式,是指将保护范围宽泛的技术方案具体化,是对权利要求/发明概述的具体化描述。

 

为什么化学领域案件,说明书最后的实验部分,都是叫Example(译成“实施例”)呢?因为在前文的详细描述部分的embodiment部分,描述技术方案时可能是“使用浓度0.1-0.5A试剂,在50-55摄氏度加热”,但是在Example部分,就只能是Example 1是“使用浓度0.1A试剂,在50摄氏度加热”,Example 2是“使用浓度0.2A试剂,在53摄氏度加热”,因为你作一次实验不可能同时使用一个温度的范围,肯定是用的温度的某个确定的点。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只有particular embodimentpreferable embodiment,而从来都没有particular example的说法。因为example本身已经具体到极致了,不会再有什么particular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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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ne embodiment 在一个实施方式中

in another embodiment 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

in yet another embodiment 在又另一个实施方式中

in still another embodiment 在再另一个实施方式中

 

这种结构谁都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原文质量如何的英文专利,still永远在yet后。因此,yet译文“又”,still译成“再”也是和原文相符的。

知道这个有什么用?在新申请中译英时,国内案件的撰写者有时也会使用“在又另一个实施方式中”、“在再另一个实施方式中”,但是未必会按照这个顺序。此时就不能按字面翻译了,谁先说的谁就是yet,谁后说的谁就是st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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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embodiment本身,是译成“实施方案”还是“实施方式”呢?

很长一段时间博主也对于这个问题感到困惑,可能是这俩都行吧?因为用这两个的人都有。

只是后来,博主注意到了《审查指南》的上文引用的内容的细节,终于明白无误地确定embodiment应当译成“实施方式”,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使用的都是“实施方式”。

 

篇幅所限,待续。请阅读下一篇《专利英中翻译经验谈(23):法律术语(8):embodiment和以法条为准的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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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

赵雷,涉外专利代理人,双证,并持有TOLES律思法律英语高级水平证书和CATTI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2010年进入涉外专利代理行业,在专利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中文和英文互译以及外内和进入美国欧洲等英语国家内外申请OA答复实践方面具有极其丰富的经验,目前供职于某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作者发表于本论坛的所有文章的著作权完全归作者个人所有,和作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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