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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查员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切记勿将技术手段作为技术问题的一部分

发布时间:2020.05.26 江苏省查看:3033 评论:7

采用‘三步法’ 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为了帮助审查员始终站在客观角度上评价创造性,在使用‘三步法’判断过程中,当审查员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切记勿将技术手段作为技术问题的一部分,否则,难免成为‘事后诸葛亮’


红色部分如何理解哈,为什么说切记讲技术手段作为技术问题的一部分,这和难免成为事后诸葛亮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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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技术手段作为技术问题的一部分”,指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多样性,采用某种技术手段已经属于思考的一部分,比如手机抗跌摔,**是一种手段,落地时候朝底面喷气缓冲也是技术手段,放出降落伞也是手段。发明人提出手机在发现自己处于失重状态时候,自动调整身位(可以是重心特别设计,也可以是喷气自我调整),在落地时候保证某个角度落地。这样的话只需要某个角上进行加固,即可做到抗摔了。
    审查员如果把抗摔作为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的,但是吧加固抗摔会导致的问题作为需要解决技术问题,就是已经把解决的技术手段变成技术问题的一部分了,这样就狭隘了,找对比技术的时候就会出现已经加固技术手段是必定使用的(事后诸葛),创新性只能局限于加固是否有新特点了。事实上,加固也只是一种选择而已,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的效果,并不是常规手段,手机加固本身就是有创新性的。

    2020/05/26 09:2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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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ChaosSteiner 于 2020-5-26 09:39 编辑

    你是审查员么?是的话,那问你前辈实际怎么做比较好……

    不是的话,那理解这个可能也没什么用,实际也一般改变不了审查员的想法

    这个内容的意思,我个人感觉是说

    比如一个案子,用技术手段A解决技术问题B,技术问题B是这个案子“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审查员认为这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用技术手段A解决技术问题B”,把怎么用技术手段解决问题当做创新的地方,这么想的话,技术手段A会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然后错误地认为技术手段A没有新颖性

    ================================

    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2020/05/26 09:37 [来自辽宁省]

    1 举报
  • 第3楼

    2020/05/26 09: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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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haosSteiner 发表于 2020-5-26 09:37
    你是审查员么?是的话,那问你前辈实际怎么做比较好……

    不是的话,那理解这个可能也没什么用,实际也一般 ...

    你讲的很有道理!!
    有点懂了,不是审查员,是做咨询业务的,在做关于创造性的专题,看到这段话,有点不理解,所以想知道
    谢谢你

    2020/05/26 10:0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ChaosSteiner 于 2020-5-26 10:33 编辑

    bxhxs123 发表于 2020-5-26 10:00
    你讲的很有道理!!
    有点懂了,不是审查员,是做咨询业务的,在做关于创造性的专题,看到这段话,有点不 ...

    不用谢,我前面说的也不一定准确

    总之这个应该是让审查员尽量客观审查的意思,这么想应该没错
    下面大佬说的应该是更正确的

    就是正常是“我发现了一个问题,然后通过一个技术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解决这个新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我要保护的新东西”
    但审查员觉得“如果出现这个问题的话,那用这种技术手段是必然的,所以这个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忽略了确实之前没人就那个问题提出过相关方案的事实,这就是“事后诸葛亮”了

    2020/05/26 10:0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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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能因为技术手段相同就认为申请人有动机使用该手段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脉络要从前到后,判断有没有技术启示

    2020/05/26 10:1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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