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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景技术与有益效果

发布时间:2022.08.23 江苏省查看:1418 评论:5

请问各位大大,背景技术里描述的问题请问是否必须完全由独权解决,如果描述的问题很多,独权无法解决。这样是否算是缺必特?

在写发明内容的有益效果时,是只撰写独权所带来的有益效果,还是要将独权及从权的有益效果都撰写进去?这样有什么区别或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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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毒泉必须解决

    2022/08/23 12:20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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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描述的技术问题,独权必须解决,有益效果部分,可包含独权及从权的有益效果

    2022/08/23 13: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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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写这个问题也太笼统了,问题它也分大问题、小问题,分主问题、跟子问题,问题套问题等等,我只能说只大概,其他的自己思考,如果ab是两个独立的问题,那你独权只解决一个问题,你肯定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这ab两个问题,有技术关联性或者是一个是主要问题,一个是次要问题,你这个本发明主要是解决a的主要问题,顺带着可以解决b的次要问题,那你这个可能这个从权写解决b的问题,那个问题就不大,你这个得综合去判断。
    另外,有一种技巧叫做“为解决上述问题之一或部分或全部问题……”
    还有,国内一般不太追究背景技术中的问题,实施例写好一般问题都不大。

    2022/08/23 15: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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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不一定,如果你发明内容开头就说,本发明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问题,那就必须独权全部解决,如果你写用于解决其中具体某一个,独权就可以只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行业很多人图方便,写解决上述问题,给自己挖坑

    2022/08/23 22:4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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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首先,需要确定在背景技术中描述的众多问题,是否都是本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不是,应当删去不必要的描述,并不是说必须与发明人提供的交底完全一样,应有自己的判断;如果是,则独权必须包含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重要的一点是:并不是看技术问题列的多少,而是在列这些技术问题的时候就要判断,整体的技术方案是否给出了完整的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如果根本没有提到,那就不应该列进去。另外,在后续撰写发明目的时,是由前面的背景技术推导出来的,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要技术特征都是对应的。但,背景技术中有些问题的描述是为了引出本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所以那些为了引出真正问题的问题,不能算在内。
    2、有益效果是由构成本方案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或产生的,当然包括必要技术特征或附加技术特征所带来的了。实践中,我们习惯性将权利要求书写在前面,实际上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为基础的,也即我们提取本方案的有益效果时,是应该基于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可以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重要的是,所描述的有益效果,必须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且能够在说明书中得到支持,而不是发明人交底书随口一提的,同样需要有自己的判断。
    3、建议可多看一下审查指南,里面都有详细的描述。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2/08/24 21: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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