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随笔】律师成功“误导”法官后的喜与悲
发布时间:2015.02.13 浙江省查看:3986 评论:24
本帖最后由 kim-possible 于 2015-4-20 09: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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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们代理一件疑难复杂专利侵权官司,案件涉及一个之前未曾遇到的法律适用新问题,当时年轻自以为自己专业性很高,所以喜由心生,庭前挑灯夜研,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有利与不利的情况都如数家珍地彩排了很多遍,以便庭审时大放光彩,自己对案子适用法律问题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而直觉告诉我法官对该问题之前没有遇到也没有深刻研究过(ps:有时候法官也不是神,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做到对新理论了如指掌),凭借自己多年的代理经验和直觉,此案败诉可能性较大,法官一般会采纳对我们不利的观点,然而由于律师屁股决定脑袋,代理谁就得“帮”谁说话,这也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尽职”表现,所以我们拼命地当然毫无疑问选择了对我们有利的观点进行说服法官,后来成功“误导”了法官,当然还利用了专利案件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技术的熟悉程度通常高于法官的优势,对技术本身的解释由选择性地阐述对我们有利的技术路线意见,法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当然有时候法官采纳律师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律师的一种信任与尊重,最后判决我们胜诉,对方也未上诉并顺利履行了判决。我们心中暗自窃喜,自觉得水平高超技巧娴熟,将该逆袭的案例当成当时的经典案例。
若干年后,该类案件就经常出现,经过更高一级法院的研讨充分证明了我们之前的观点是错误的,之前的案件在审理与适用法律问题上是不妥当的,“指责”当时的主审法官理论功底差,对技术问题没有深入分析,算是历史上的一个“错案”。之后代理案子还常遇到这个主审法官,大家心里都知道当时的“同流合污”是错误的,所以见面的时候很尴尬,原来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瞬间隔了一层膜,内心深处会感觉挺“对不住”这个法官的,但又碍于面子大家都没提这个往事。所以现在会有一个困惑,当时是借助自己的专业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成功地替自己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信任你的法官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不小心被“误导”。有时候若要想案件成功,律师就是要设法“打动”法官,但因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把自己的思想灌输给了法官,若干年之后证明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代理律师在故事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却将法官“带入歧途”,而法官是最后一个知道错误的,那么是不是会存在“欺骗”法官的感觉,特别是以后还会在案件代理中遇到的法官。
从法律本身来说,律师“误导”法官行为本身没有违规,只能“怪”法官知识面太窄,那么如果这个法官是认识的,那么你忍心“误导”他吗,如果“误导”成功后被发现,会形成狼来了的担忧,法官会对律师产生强烈的戒备心理,那么之后这个律师正确的观点还能成功被法官接受吗。
法官与律师本属于职业共同体,应互相尊重与共同发展,再加上现在有了微信,微信朋友圈让世界变得更大又让世界变得更小,原来有交集过的法官陆陆续续都有节点而进入同一个圈,有了圈就会回放互相的所有故事与历史。
这是我的一次反思,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任是未来主流,当法官其实挺辛苦的,哪怕对自己信任的律师也要本能地“提防”,避免被“误伤”。律师切莫为了某个案子而拼命地“误导”法官,当然更不能“误倒”法官。当然未来法官是不是也不能“误导”专业律师,特别是在调解程序中。互相尊重与信任才是正道,你们说呢,
一边是为了客户利益要赢得官司,一边是法官对律师的信任与内心良知,在这个矛盾中你还会选择“误导”法官吗。
作者介绍:王梨华 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微信号134569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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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随笔】律师成功“误导”法官后的喜与悲
王梨华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专利律师 专利代理人
多年前我们代理一件疑难复杂专利侵权官司,案件涉及一个之前未曾遇到的法律适用新问题,当时年轻自以为自己专业性很高,所以喜由心生,庭前挑灯夜研,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有利与不利的情况都如数家珍地彩排了很多遍,以便庭审时大放光彩,自己对案子适用法律问题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而直觉告诉我法官对该问题之前没有遇到也没有深刻研究过(ps:有时候法官也不是神,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做到对新理论了如指掌),凭借自己多年的代理经验和直觉,此案败诉可能性较大,法官一般会采纳对我们不利的观点,然而由于律师屁股决定脑袋,代理谁就得“帮”谁说话,这也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尽职”表现,所以我们拼命地当然毫无疑问选择了对我们有利的观点进行说服法官,后来成功“误导”了法官,当然还利用了专利案件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技术的熟悉程度通常高于法官的优势,对技术本身的解释由选择性地阐述对我们有利的技术路线意见,法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当然有时候法官采纳律师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律师的一种信任与尊重,最后判决我们胜诉,对方也未上诉并顺利履行了判决。我们心中暗自窃喜,自觉得水平高超技巧娴熟,将该逆袭的案例当成当时的经典案例。
若干年后,该类案件就经常出现,经过更高一级法院的研讨充分证明了我们之前的观点是错误的,之前的案件在审理与适用法律问题上是不妥当的,“指责”当时的主审法官理论功底差,对技术问题没有深入分析,算是历史上的一个“错案”。之后代理案子还常遇到这个主审法官,大家心里都知道当时的“同流合污”是错误的,所以见面的时候很尴尬,原来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瞬间隔了一层膜,内心深处会感觉挺“对不住”这个法官的,但又碍于面子大家都没提这个往事。所以现在会有一个困惑,当时是借助自己的专业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成功地替自己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信任你的法官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不小心被“误导”。有时候若要想案件成功,律师就是要设法“打动”法官,但因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把自己的思想灌输给了法官,若干年之后证明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代理律师在故事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却将法官“带入歧途”,而法官是最后一个知道错误的,那么是不是会存在“欺骗”法官的感觉,特别是以后还会在案件代理中遇到的法官。
从法律本身来说,律师“误导”法官行为本身没有违规,只能“怪”法官知识面太窄,那么如果这个法官是认识的,那么你忍心“误导”他吗,如果“误导”成功后被发现,会形成狼来了的担忧,法官会对律师产生强烈的戒备心理,那么之后这个律师正确的观点还能成功被法官接受吗。
法官与律师本属于职业共同体,应互相尊重与共同发展,再加上现在有了微信,微信朋友圈让世界变得更大又让世界变得更小,原来有交集过的法官陆陆续续都有节点而进入同一个圈,有了圈就会回放互相的所有故事与历史。
这是我的一次反思,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任是未来主流,当法官其实挺辛苦的,哪怕对自己信任的律师也要本能地“提防”,避免被“误伤”。律师切莫为了某个案子而拼命地“误导”法官,当然更不能“误倒”法官。当然未来法官是不是也不能“误导”专业律师,特别是在调解程序中。互相尊重与信任才是正道,你们说呢,
一边是为了客户利益要赢得官司,一边是法官对律师的信任与内心良知,在这个矛盾中你还会选择“误导”法官吗。
作者介绍:王梨华 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微信号134569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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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知桥_王梨华
原创作者
[浙江省]
主题:172 回帖:219 积分: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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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的故事
2015/04/20 17:3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fangxiao100
作者也说了,当时是新的问题,并且可以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至于哪种观点是对的,这个应该交由法官来完成。这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我们并不是法官,不能够也不应该完成他们的工作。我们在阐释一个观点的时候,其实也在冒着被驳回的风险。而法官在考量评判的时候并不会也不该去承担律师观点被驳回的风险。仅仅是一种冒险策略取得了成功而已。
当然我们也是需要和法官保持良好的关系。为了破除这种难堪的感受,或许可以换个角度去思考。当时作者也不能确定另外一个对立的观点就是百分百正确的啊。作者也是在日后通过更多的判决才确定当时两个观点的对错的。所以,这并不算误导。只不过和法官犯了相同的“错误”,而这个“错误”对于作者的当事人更有利而已。
2015/04/20 17:50 [来自德国]
0 举报captalonline
或者无视另一方的观点,才是目前司法不中立最根本的问题。要司法独立,首先必须要有司法中立。如果在法官不中立的前提下,变成了某一方的“代理人”,
这样的司法独立是十分恐怖的!法官如果能中立,显然就没那么容易被“误导”。现实下的“误导”,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出于法官的水平问题和法官的善意,
而是出于利益。
2015/04/20 18: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白龙马
我也觉得这篇似乎有点刻舟求剑了,民事司法裁判本来就是法官居中裁判,双方各抒己见;
---1、如果用新的技术、法条去判断旧的判决书,那才是“刻舟求剑”;
如果是用“另一种逻辑(早已有之的逻辑方法,比方说反证法、因果论、综合分析法……)”重新判断旧的判决书,不能称之为“刻舟求剑”,尤其是“用正确的逻辑”改变了以前“逻辑错误”的地方,更不能说是刻舟求剑。
2、各抒己见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而作者反对的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做法,反对的是“片面考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利用法官对某些技术的不了解”,
主张的是“犯了错误会影响自己的信誉,影响公众、法官对自己的信任”,
这些都是正确的。
如果律师将本来谬误的东西说成真理,那么首先害怕的不应该是误导法官,而是被指斥为不专业;
---前述的错误,都是判断失误,或有意隐瞒欺骗,是常识错误。“连常识都不具备”远比“不具备专业知识”严重吧。
如果律师将本来就两可或有争议的问题说成铁案,那么本身就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这个帖子讨论的就是价值观的问题:是利益重要还是正义重要。这一点在本话题是无法回避的。
光考虑客户利益,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自私,这不是专业性的表现
所以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反映出两个最主要的问题:一是专利案件法官的水平需要提高,这也是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的初衷;
---本帖恰恰是讨论“法官水平还不足够高的情况下”律师应该怎么作,即“需要律师把握方向的时候,律师是选择利益还是正义”。
二是法官判案应该独立,不要动不动就搞什么错案追究,只要不是明显的实事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但都不叫错案,否则就没有司法独立。
---本帖讨论也跟这个无关。前述的“忽略正义”之类的问题,无论什么司法制度下都存在,美国司法独立吧,但也存在流氓律师。
还有,错案追究未必是非法的,未必是“司法不独立”:
1、作为理论探讨,后人完全可以去搞“错案追究”---追求其对错,这是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不是干涉司法权。
2、追究司法过程的违法现象,这本身就是司法的自我免疫功能,是正常的基本功能。
3、zg司法不独立,所以无论是“对案正常走”还是“错案追究”只能体现为不独立,“错案追究”并非就更坏。
2015/04/20 23: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作者反对的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做法,反对的是“片面考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利用法官对某些技术的不了解”,
主张的是“犯了错误会影响自己的信誉,影响公众、法官对自己的信任”,
这些都是正确的。
“知识的更新”跟“错误的改正”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要技术领域的开拓,后者充其量是应用。
2015/04/20 23:0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就本文提到的案例来看,作者通过“选择性阐述”,利用了“法官对我们的信任”,误导了法官“对技术性内容的理解”
2015/04/20 23: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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