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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意见中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13 北京市查看:1129 评论:3

如果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法9条1款的问题,大家通常都是采用放弃实用新型的方法吗?一般给客户建议是放弃实用新型还是修改权要呢?是不是可以加一个无关键要的特征已克服该问题?哪种是大家通常会选用的呢?

标签: 专利法 审查意见 答复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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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看你的客户是要多证还是要保护。

    2019/12/13 11: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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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建议不要盲目的放弃实用新型,如果是非常重要的专利,建议先分析一下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在无效过程中站的更稳,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修改发明

    2019/12/16 17: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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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hipsss 发表于 2019-12-16 17:53
    建议不要盲目的放弃实用新型,如果是非常重要的专利,建议先分析一下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 ...

    同意

    2019/12/27 13: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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