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审查意见,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2.04.18 江苏省查看:3271 评论:17
为了能看清楚,下面用文字再复述一遍
实用新型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该专利申请存在下列缺陷: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1节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的要求,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本申请说明书关于“有益效果”的描述与提出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技术方案”之间不相匹配、不合逻辑,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与有益效果三者之间不相关联,不相适应。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没错,这是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小丁看完之后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A26.3》
公开充分这个法条我们应该都很熟悉,其核心在于所述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审查指南中也规定了像没有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技术手段不能解决问题等五种不能实现的情形;
以案说法中也说明,说明书是否清楚和完整,最终归结于是否达到了“能够实现”的程度;
但这个审查意见仅指出问题、方案、效果不匹配,不合逻辑,就不符合26.3了,以前还真没见过这种审查意见;
《实审与初审》
仔细的翻阅了一下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2节中确实规定了对明显不符合法26.3及细则17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涉及26.3的部分参照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规定,所以引用第二部分实审的内容来审查实用新型是可以的;
而且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2节确实规定了,问题、方案与有益效果应当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者不相关联的情形;
这样的话,直接引用细则17.1(3)不是更好一些吗?
《复制模板?》
小丁觉得,一件有效的审查意见,至少应该对申请文件进行理解分析并客观地指出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而这件审查意见中,根本没有任何涉及本申请的内容,只是笼统的指出存在这个问题,却不说清楚问题是什么、方案是什么、效果是什么,三者又怎么不匹配、如何不对应的;
这种审查意见可以说是公开相当不充分了,如果这样,那我也能去审案子了,直接复制粘贴就好了,反正话术都一样;
又或者,结合上一部分的疑问,会不会,这就是一份既可以针对实用又可以针对发明的审查意见,但凡是觉得你申请文件写的不好,有非正常嫌疑,就直接甩一份这种审查意见,提质增效?
各位朋友,你们如何看待这件审查意见,是个例还是趋势;面对这种审查意见,该如何应对,以后撰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来源:微风IP,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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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IP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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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回复 0 举报啥破名字要这么长
不然的话,还不如直接说“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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