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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北京市查看:3561 评论:6
标签: 权利要求 审查意见 答复OA
评论列表
lulu525712961
2020/11/02 14:30 [来自安徽省]
2020/11/02 14:33 [来自安徽省]
2020/11/02 14:36 [来自安徽省]
17310880510
lulu525712961 发表于 2020-11-2 14:36另外,希望楼主也分享下自己的观点,别看了人家的观点觉得是错误的,不给指正顺便还得嘲笑。 ...
2020/11/09 12:58 [来自北京市]
东风恶
2020/11/09 14:38 [来自上海市]
小小小丰收
2020/11/09 19: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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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丝求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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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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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525712961
用途也就是方法权利要求,你可以变,产品变方法,方法变产品,没问题。
但是,这个变更不是随意的,必须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一般是为了克服单一性缺陷)。
也就是说,你变更权利要求的类型后,有没有克服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有,且没超范,当然可以!
2020/11/02 14:30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lulu525712961
2020/11/02 14:33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lulu525712961
2020/11/02 14:36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17310880510
不好意思,我不是常上论坛,也是刚刚看到帖子,我不会觉得别人的观点错误而不指正反而嘲笑,不知道您何出此言,,这个帖子我是请教大家的,大家可以各抒己见,您的观点我不知道是对是错,我个人觉得不仅限于单一性吧,在实操中,更多的还是创造性问题,由于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给予一定的弥补机会,但是这个超不超范围,我拿不准,我主要是想讨论怎么修改不超范围,,什么样的修改会超范围,,
2020/11/09 12:5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东风恶
2020/11/09 14:3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小小小丰收
2020/11/09 19: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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