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答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使用“一个整体构思”时机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7.07 山东查看:1886 评论:5
该种答复策略大多是用于审查员采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一种情况是对比文件1定个大方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对比文件2、3、4中分别存在有可以把区别技术特征1、2、3公开的方案,然后审查意见的结论是本申请没有创造性。但是实际上,区别特征1、2、3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并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或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
可想而知,该种策略的使用本身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需要达成触发条件——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较为明确的配合关系,这样才能够方便论证区别特征涉及到的是一个整体的方案。
在我经手的机械类案件的OA答复中,达成这个条件的案件,通常都可以通过“一个整体构思”的方式答复通过。
但是,最近有了解到采用这种策略在答复电学领域案件时,似乎并不是非常奏效。
比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下列写法:
1、一种X设备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设备当前运行参数,生成参数集A;
根据参数集A,确定设备状态信息;
根据设备状态信息以及预设逻辑,控制设备运行。
该方案的步骤之间存在引用关系,也可以看出是一个整体方案,但是使用“一个整体构思”的答复策略的代理人,前段时间收到审查员的反馈,意思是,这种答复思路,“格局小了”。
当然,这不是原话,但意思是这个意思。
电学类案件,要特征之间具有较强逻辑关系才有可能说服审查员,然而这个逻辑关系的强弱又该怎么把控呢?(或者电学类用这招已经确定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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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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