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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还是“专利敲诈”?

发布时间:2019.10.09 北京市查看:2945 评论:20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0-9 15:43 编辑

2019年9月30日,号称“中国专利敲诈第一案”终于宣判了。

主要事件梗概如下:(详细案件内容请阅读以下链接,本文只摘录被法官认定有问题的双方节点事件。)
专利敲诈第一案判决解读 (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全文)

涉案人李兴文:科斗、本星、步岛实业实际控制人,专利权人代表,哥哥
涉案人李兴武:步岛实业股东,弟弟


涉案企业:掌阅科技,侵权人代表,上市公司


案件时间表:

  -  2017.3,科斗向掌阅发侵权告知函,向北知院起诉,索赔2000万;
  -  2017.4.12,掌阅吴迪与李兴文当面沟通;
  -  2017.5.27,李兴文申请撤诉;(原定2017.5.31开庭)
  - 2017.6,李兴文在上知院起诉;
  -  2017.7.15,科斗与掌阅和解,约定科斗将其名下持有或控制的专利权,普通许可给掌阅公司;合同金额80万;(201010523284.4  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A)
  -  2017.7.17,科斗从上知院撤诉;
  -  2017.7.19,掌阅付款50万;
  -  2017.7.28,掌阅通过IPO发审会;
  -  2017.7月底,李兴武失去步岛控制权,步岛公司由李兴文控制;
  -  2017.7月底-8月初,掌阅提起专利权无效;
  -  2017.8月,李兴文让李兴武以步岛名义向证监会提交举报掌阅的材料;

关于步岛独占许可事宜,重要信息如下科斗将201010523269.X (通过图像采集启动设备间数据传输的方式及其系统,专利B)独占许可给步岛,合同记载签订日期为2016.12.29日;国知局备案登记资料显示科斗许可步岛时间起始日为2017.9.20,许可备案生效日2017.11.30;庭审时李兴文承认步岛与科斗独占许可合同签订是2017.7,李兴文实际控制步岛以后。

  -  2017.8,步岛在北知院诉掌阅侵权;科斗在北知院提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诉讼,在上知院对掌阅合作方维沃移动、欧珀移动提专利侵权诉讼;
  -  2017.8.25,掌阅获得上市批文;
  -  2017.9.15,步岛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掌阅;
  -  2017.9.18,掌阅接受步岛纠纷解决协议,承诺支付80万,实际付款10万;

纠纷解决协议约定:科斗、步岛等任何方不得再以任何专利向掌阅及相关方主张任何权利;科斗、步岛在合同签订2日内撤回所有相关诉讼、投诉;掌阅在合同签订2日内撤回对科斗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掌阅及关联公司不得提专利权无效;科斗、步岛撤诉5日内向步岛支付10万,掌阅上市后再支付70万;

  -  2017.9.19,原定掌阅挂牌时间被迫延迟;
  -  2017.9.20,步岛获科斗201010523269.X(专利B)独占许可公告;
  -  2017.9.21,掌阅在国内沪A上市;
  -  2018.1.10  李兴文被执行逮捕;
  -  2018.1.11  李兴武被执行逮捕;
  -  2018.2.6,201010523284.4(专利A)被宣告无效;
  -  2018.8.24  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  2018.11.20  一次公开审理
  -  2018.12.12  二次公开审理
  -  2019.9.3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李兴文判刑4.5年,罚5万;李兴武判2年,罚2万。

整个过程历时2年半,结果是涉嫌侵权的掌阅早已上市,专利权人锒铛入狱,被判刑、罚款。

此时,有的专利权人一片茫然:天啊,告别人侵权把自己告牢里去了,我还告吗?要不还是算了吧,虽然没赚钱,但至少安全啊(国人历来怕惹官司,而且民不告,官不纠)。

涉嫌侵权的人则欢呼雀跃:让你告,看,偷鸡不成蚀把米吧,活该!


回顾双方的心路历程,专利权人和潜在侵权方的心态大致是这样的。

专利权人:技术是我的,专利权是我的,用到这个技术就应该征得我的同意,向我付钱。我要维护我的权益,在什么时间向谁提起诉讼我说了算。上市是敏感时期,我当然有权选择在上市期间提出侵权诉讼,给对方更大的压力,以获得更好的谈判筹码;

潜在侵权人:专利权有效吗?能被无效吗?只要无效了就安全了。在上市的时候提诉讼,最讨厌,专利权人就是流氓,是敲诈,趁火打劫,恶意诉讼!!

一件诉讼到底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是什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到底谁更有理?证据说话!!

相同的问题在我客户企业也遇到过。客户先做出来产品,申请了专利,并成功将产品应用到多个样板工程中,市场反馈一片大好,甲方拳头企业纷纷给出合作意向,公司前途无量,投资人纷沓而至。

然而一年后,就有企业抄袭了他的产品,并在项目招投标时用低价挤占市场。客户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然而对方是专利老手,自有专利数量远大于我的客户,在专利监管部门里的人脉甚广。面对诉讼不仅不承认侵权,还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发出“恶意诉讼”的声音,让甲方、专利监管方、法院、供应商、投资人不知真假,一方说“专利维权”,另一方说“恶意诉讼”……。客户企业业务受损,投资人犹豫不决,一度前途渺茫。


关于李兴文案,到底是正当的“专利维权”还是居心叵测的“恶意诉讼”或“专利敲诈”?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倒签合同”上。从这次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官认为上市前关键时期提起专利诉讼没有任何问题,事实上全球专利玩家都可能会选择在对方的关键时期跳出来起诉,这是国际惯例了,不能因为在上市期间提诉讼而认定为“恶意”、“敲诈”。显然,这一点一直是专利圈同行特别关心也特别担心的。如果这一点被法官接受了,专利估计真要被玩死了。

但是,李兴文还是被判四年半罚五万,其根源在于法官认定步岛的独占许可是假的,是为了“敲诈”掌阅做的局。这里有根本原因是步岛发生倒签合同事实时,实际控制人是李兴文。独占许可更像是李兴文自编自导了一场戏:

用专利A诉掌阅,获赔80万,承诺自己不再向掌阅提专利侵权,双方握手言和;
掌阅提专利无效,李兴文感觉很不好;
虚拟了专利B独占许可给第三方,制造掌阅侵权专利B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事实;
以第三方名义给掌阅上市施压,迫使掌阅向第三方赔偿。


从现在的判决书上看,法官判决的关键点是专利B独占许可给第三方的事是假的,所以李兴文被判专利敲诈。

如果是真的呢?专利B确实存在独占许可第三方的情形,即在李兴文与掌阅之间签订合同之前,李兴文已经将他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了别人,掌阅恰好又用到了专利B里的技术,先有合作再补签合同的事在商业合作中非常常见。如果倒签合同里的合作事实本身是真的,可能所有的操作都是合法的,李兴文不会被抓,更不会落“专利敲诈”的罪名。

再往根上捋,可能要追溯到“人品”、“诚信”。可是,商场上,只要不犯法,就都是对的,大家各赚各的钱,各走各的道。

问题是,法官判定独占许可给第三方的事是虚构的,所以,“中国第一专利敲诈”案出现了。

当然,现在还不是终审判决,下一步会怎么样,只能继续观望。

然而,此案是不是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1、步岛与掌阅的纠纷调解协议中,不仅有对掌阅上市的“威胁”,还有对掌阅业务供应链企业的许可,合同额的80万中,“威胁”占比多少?专利权对产业链企业的许可占比是多少?分割不清楚。

2、掌阅作为上市企业,与李兴文比起来更“财大气粗”;专利权人与公众比起来,更“人少势微”;普通公众对“专利维权”与“专利敲诈”,更愿意接受“专利敲诈”;应该坚持专利法的合理使用、法律公平公正、让更多人尝到专利保护的甜头,还是让公众觉得合理好接受,偏向哪方对中国创新发展才更有利?

3、以中国现在的专利环境和创新能力,应该引导公众更敬畏专利、更尊重知识产权,还是引导大家更注重经济效益?从严保护创新,还是坚持利益至上?哪种更符合中国现在的创新能力和未来发展?

当然,对于专利同行和公众,知道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1、在对方的关键时刻如上市期间提专利侵权诉讼,合理合法,不会因此被认定“专利敲诈”;

2、不会因为向多方维权就被认定为“专利敲诈”;

3、专利维权时专利有效即可,即使在维权过程中专利被无效,也不妨碍维权的合法性,更不会因为专利被无效而认定为维权是“专利敲诈”;

4、专利维权与专利权人是否使用无关,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未使用而认定为“专利敲诈”;

5、在专利维权过程中,被告提专利无效是常规操作,提诉讼时就应该有思想准备,并想好应对策略;

6、专利维权本身就是实现专利价值的正常手段,以获取赔偿为目的也是专利维权的正常目的之一,专利权人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向哪个主体提诉讼,使专利价值最大化;

7、专利维权过程本身要合法,不能为了达到维权目的不择手段,不能虚构作伪证。


但无论如何,此时的李兴文在狱中,对于专利从业者来说,是一种震慑。

这个案子,注定会被大家关注,注定要成为中国专利发展史中的重要风向标。我们会持续关注。


后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并不崇尚专利至上,也不是坚定地认为李兴文无罪,更不是希望专利权人大举诉讼来阻击专利技术使用。

专利只有使用才有价值,越多人使用价值越大。专利法的初衷是让创新者有收益而不是限制技术使用。直白地说,专利法的目的是让创新者能赚钱。

近年来,专利“滥诉”被诟病,知识产权法院的案子堆积如山、增长势头迅猛都是不争的事实,大量诉讼劳民伤财。

但是,我也坚定地以为:专利法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只有平衡了,才能和谐发展;而和谐的前提是大家对事情有相对均衡的认知。

但今天的中国,普通公众对专利法的初衷认知平衡还有很大差距,甚至一些从业者都一知半解,对专利法缺少最基本的敬畏心。专利人是一个小众的群体,但很多公众却会与专利有交集。

如何让公众了解专利保护?

大家常说的是“尝到甜头,吃到苦头”。

而做到“尝到甜头”绝对不仅仅靠政府奖励和资助,而是在市场中让专利权人真正收获金钱、名声……;

“吃到苦头”也不是少领了资助,而是因为专利侵权而损失市场订单、发展机会……。

当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公众看到有人因为专利保护受益了,有人因为专利侵权受损了,有人发财了,有人破产了,自然会关注、尊重、敬畏。
培养公众的敬畏心,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于国于民,都是经济发展、创新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李兴文案,从现在的结果来看,恰恰让大家看到了行使专利权的人没有好下场。

在公众依然对专利缺乏敬畏心的今天,真的让人悲伤。

这些年来,身边因为模仿、抄袭赚得盆满钵满的案例很多,因为创新、专利保护得当、专利维权得力而受益的案例却鲜有听闻,山东理工大学的毕教授案例讲了那么多年。

公众需要更多的真实案例,创新的人、专利持有者需要真实案例鼓舞他们继续创新、注重保护的信心。

这一案,不要成为打击创新者、打击专利行业从业者信心的反例就好!


作者 | 华冰
编辑 | 木三
版权归原作者,转载请注明来源。
感谢原创作者分享,如有其他作者投稿请投递至邮箱tougao@mysipo.com或联系@木三。

标签: 专利维权 华冰聊专利 专利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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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所述看,法院判决也算有理有据。
    正当的权益要保护,弄虚作假不守规矩更需打击!

    2019/10/09 21:1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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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在微信看了全文  包含判决书 里面写了  不使用专利却发起诉讼的文字    这个和楼主的结论有点矛盾的  我觉得专利又不一定都使用才能诉讼   搞不懂

    2019/10/09 23:2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3楼
    开篇的文字: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称:李兴文利用其经营的科斗公司、本星公司等申请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未实际使用却通过上网搜索等途径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专利的单位,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该案被媒体称为“专利权敲诈第一案”。

         楼主第4点如何得出结论的?

    2019/10/10 10:1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4楼
    sunny_sh 发表于 2019-10-10 10:15
    开篇的文字: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称:李兴文利用其经营的科斗公司、本星公司等申请大量涉及多 ...

    4、专利维权与专利权人是否使用无关,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未使用而认定为“专利敲诈”;

    没毛病,最终,法院 判决 确实是第4条的观点。这个方面,检察院的指控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9/10/10 10:2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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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小白想知道下  不是备案起始时间是在9月吗  没有登记,权利转让没有完成 专利B独占许可给第三方的事不应该肯定是假吗 没登记 也只有合同里面的违约、付款等内容有效 权利转让方面应该无效吧

    2019/10/10 10:52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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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而且 独占合同上签订的是2016.12.29日 结果当庭承认实际签订是在2017.7 这不是当庭认罪了吗 为什么这案子还会有争议 还存在其他可能?

    2019/10/10 10:58 [来自湖北省]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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