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发布时间:2019.10.26 上海市查看:2482 评论:11
标签: 专利维权
评论列表
六海
2019/10/28 11:10 [来自广东省]
鸡你太美
2019/10/28 11:18 [来自陕西省]
2019/10/28 14:31 [来自广东省]
2019/10/28 14:36 [来自广东省]
2019/10/28 14:47 [来自广东省]
妖
2019/10/28 22:05 [来自广东省]
快速回复
tiger_x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6 回帖:322 积分:757
TA最近发帖
热帖推荐
许二多
2024-04-18 10:16:09
请问我这种情况还适不适合继续做?
m_6594_q7ycv1
2024-04-28 18:02:45
(机械领域)权利要求太长
相关帖子
六海
2019/10/28 11: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鸡你太美
专利法地位太低。
2019/10/28 11:18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六海
检察院的这几句话明显不对 ,说被告人公司的绝大多数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专利文件的文本修改及现有技术的排列组合,没有研发投入成本极低,就断定没有维权的基本条件。其专利为有效或不确定状态,就说没有权利基础,会被这个检察院气死,视专利法为无物。因此,检察院这篇抗诉的基点就不正确。不用看,法院一定不会采纳这个抗诉意见。
2019/10/28 14:3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六海
所以说,不懂专利的人太多。连检察院的人都是这种水平(也有可能别有用心,就是要报复权利权人) 。人家的创新被说是文本的修改,专利有效都说是没有权利基础。有没有效的基础不是专利有效,而是看他研发成本多不多。是不是有被这个检察院气死的感觉。
2019/10/28 14: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六海
从抗诉的内容看,就抗诉的内容,被告人有点冤,检察院主观因素很重, 专利法,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在侵权公司上市期间,专利权人就不能维权,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状态下,在知道侵权发生的两年内都可以维权。
2019/10/28 14:4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妖
2019/10/28 22:0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