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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占许可真的能独占吗?

发布时间:2019.09.16 北京市查看:2004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9-16 11:26 编辑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在协商许可条件时,其中一个至为重要的关键便是讨论许可的种类。所谓许可的种类,按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来看,可分为普通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排他许可(sole license)和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三种。



普通许可最容易理解,也是最常使用的许可方式,又称为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指的是许可方有权将专利任意许可给多个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实施专利技术外,通常不会拥有像是诉权或者再许可(sub-license)等其他权利。排他许可基本就许可给一个被许可方,只有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有权实施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无权实施。

独占许可指的是被许可方独享专利技术,其他人甚至于许可方均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由于独占许可限制专利权人自己不得使用专利技术,因此这类许可的执行通常比较敏感而谨慎,大都发生在以下情况:

1.  科研院所本身不存在实施专利技术的需求;
2.  企业释放出某些不再关注的技术领域的专利;
3.  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给服务机构运营。

虽然独占许可并不算少见,且定义十分清楚,但深入探究操作细节时仍存在模糊空间及值得留心之处。

一、诉权
既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独享所有权利,当然包含诉权,也就是被许可方有权独自作为原告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理论上是这样没错,但再琢磨下去就不见得了。以美国的实务来说,被许可方拥有完整诉权的前提是取得所有实质性权利,至于什么是实质性的权利,请参照本公众号另一篇文章“谁说许可方就能提起专利诉讼”,不在此赘述。

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在2007年,MOSAID公司自LSI Logic取得数件专利的独占许可,为期10年,该许可协议载明如果侵权诉讼在许可合同期限结束时仍在进行中,则诉权可以延长,但延长范围仅适用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其他权利并不延长。几年后MOSAID基于这些专利起诉了飞思卡尔半导体等多家企业,法官认为尽管许可协议规定了诉权时限的延长,但其他权利并未跟着延长,而是合同期限到了即终止,在这样的延长期内,被许可方MOSAID并不拥有所有实质性权利,故裁定MOSAID没有完整的诉权,不能单独作为原告。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并非身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即当然拥有诉权,或在许可合同里明订诉权归属被许可方便有了诉权,关键在于被许可方必须拥有所有实质性权利。

二、许可方保留部分权利
虽说独占许可的定义是许可方自己无法实施专利技术,但实务上许可方往往会在许可合同里保留部分权利,像是科研院所就常要求保留用于实验研究目的之实施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得看看其保留的权利是何种权利,才能判断是这独占许可是真是假。如前所述,倘若保留的是用于实验研究的权利,由于专利法载明该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涵盖的范畴,倒还不至于产生太大影响。但如保留了实质性的权利,像是将专利技术应用在某个产品上,问题就大了,许可精神的解读便存在高度不确定性,至少影响了被许可方的诉权。至于还有没有其他权利受影响,得靠法院解释了。

三、限定范围
“独占”并不意味着“唯一”。当许可方将专利独占许可给被许可方时,许可方是可以将其实施范围限制在某个地区、实施方式或特定产品的,例如:许可方授予某甲5年在中国生产制造A技术领域产品的独占许可,同时授予某乙3年在美国销售B技术领域产品的独占许可,某甲和某乙的独占许可范围不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可能有好几个。

四、共同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还有一种较受争议的形态,就是“共同独占许可”,指的是许可方在同样的范围内向多个被许可方授予独占许可,但一般会承诺仅向特定且少量(如2个)的对象授予独占许可。共同独占许可与前述不同地区、实施方式或产品的多个独占许可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共同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是在同样的范围内被许可的。在同一个范围内出现不止一个被许可方,这样的许可是否还属于独占许可值得商榷。不仅如此,在同一范围内的多个被许可方会产生权利竞合的问题,实务上该怎么解决仍有待理清。

综上所述,实际操作独占许可时,许多行为尚有赖法院定性。就现阶段来说,独占许可的实质内容视许可合同的整体精神而定,不会因为合同出现“独占许可”这4个字就是板上钉钉的独占许可,也不会因为合同出现“独占许可”这4个字被许可方就拥有所有权利。许可合同最好考虑到各种实际的情况,将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以免未来产生争议,即便如此,都不能保证法院的认定和当事人一致。最保险的做法是将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授予单一个被许可方,独占许可才真的算是独占。


来源 | 專利限時批 公众号
作者 | 刘翰伦
编辑 | 木三
版权归原作者,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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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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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马克。

    2019/09/16 11:2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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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9/09/16 11: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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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15000697857 于 2019-9-16 17:34 编辑

    棒。第一个案子不是在中国大陆吧,哪位大神能贴个判决书链接啥的?
    比方说:中国和美国诉讼主体条件不同。
    参见:周云川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332.html

    2019/09/16 11: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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