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硬核整理思博贴中常见&奇葩&实操性强的优先权问答,希望帮助大家更实际深入理解优先权并运用到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30 福建省查看:2060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黑娃 于 2019-12-30 08:10 编辑
首先----爱学习的孩子有果子吃。
先把曾经的干货重新捞出来:《浅析相同主题的判断在优先权核实中的作用》
https://bbs.mysip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2965&highlight=%E4%BC%98%E5%85%88%E6%9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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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开始为我偷偷整理的硬核问答,我在上班,时间有限,错别字不改了,见谅。
整理整合了在同一问题下,同一答者的分散回答。欢迎下方讨论,共同学习。有更多实务问题踊跃发言,我很菜帮不到你,但是这么多大佬一定有能帮你的。通过这次整理,我也更加深入理解了优先权,感谢思博。
一、【问】sally_mango:优先权最后一天是2019年8月24号,为周六,该日期是否可以顺延至周一(8月26号),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如何解释。
【答】蒙蒙亮认为: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2.3“期限的计算”: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又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再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答】六海:不顺延,最后一天就是24号。如果是纸质文件要提前一天去邮局邮寄,并寄挂号信,盖当天的邮戳,以邮寄当天的邮戳日期为准。 不能寄其他快递之类的, 寄其他快递是以专利局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有些地方邮局周未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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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哈哈23455 :如果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记载的技术方案为A+B+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A,那提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能否是A+B?,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写的过于详细,提优先权的时候,能否将详细的内容删除,也就是写的更上位?请大神帮忙解答。
【答】六海:相同主题的理解, 优先权是看在先申请的全部文件,只要你现在的方案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任一处有提到就可以要求优先权. 不过,不管能不能有优先权,加上就是了,原来技术方案还是有优先权,新加的技术方案有就有,没有也是从第二次申请日算起,又不损失什么。相同主题是要求,新的方案能被一般技术人员从你在先的申请文件中能明白无误的得出或概括得出的就行。 A肯定可以,ABC肯定也可有优先权,AB就看你当时怎么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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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用心微笑 :如果在先申请技术方案记载了A的含量为30%~60%,并且记载了一个40%的实施例,在申请优先权时,为什么在后技术方案中30%~40%,40%,60%都可以享有优先权,而50%却不可以。50%不是包含在30%~60%里吗?
【答】sb356423735:在专利里点和范围是两个概念,范围用两个三个端点就可以概括,但是该专利没有提到的温度点,其他人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是为了避免申请温度时,里面漏选特殊的,专利权人没有发现的温度点(以小破大)。比如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30-40度,提供了30和40度实验数据,却没发现34度是催化剂反应效果最好的温度点,这时其他人有发现的,可以去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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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刀刀刀刀刀 :请求大神帮忙解答。描述:一个月前发明专利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现需要通过单国申请的形式在美国、日本、欧盟申请。
1、请求美国、日本、欧盟优先权的时间为多久,依据的是哪项条约?
2、是否还需要通过中国的保密审查?
3、如果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三个国家是否只需要提交一次/一份文件就行?
4、目前形势是通过单国申请还是PCT申请?哪种方式会更好一些。 【答】YIYISEKAI:1.巴黎公约的话,美日欧优先权都是12个月;2.在中国申请过了,可以不用再进行中国的保密审查;3.见2;4.通过PCT还是单一国申请,看你个人情况
【答】忧思难忘:1.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2.提出PCT国际申请时,视为同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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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lhfh2000 :我今年同日申报了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但现在收到了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通知书和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书我由于过于自信放弃了主动修改权利,然而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我的实新未清楚记载收费设备、数据处理系统、人流量计数设备之间的具体指令交互方式,认为本实新的工作原理、信号处理方式均未进行必要的公开,不清楚本申请所要求保所的具体硬件实现方式,以及如何与**设备进行指令交互,因此,对所属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想提出不同意见,但又想到是否可以利用优先权重新申请更为可靠一些?请教各路大神帮帮我,我可以利用优先权再行申报实新与发明专利吗?
【答】李工仲明:利用审查意见通知书,你可以发现缺陷在哪里,然后你可以针对性的消除文本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形成新的文本,要求之前的申请为优先权基础,以递交更完善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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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T152xxxx4105Eh:被无效的发明可不可以作为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无效就是自始不存在,那能做为在先申请么??
【答】李工仲明:外国优先权,不受本国申请是否被授权的影响。本国优先权,既然是被无效了,那么授权行为就是发生过的。发生过授权行为的,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无论之后是否被无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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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发明梦工场:审查指南中说: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B在提交申请文件时要求了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果汁局初审后发现A和B的主题不同,不批准B的优先权要求。请问,B申请提出之日A就视为撤回了吗?还是B要求不到优先权对A没有影响?
【答】bestlyh:按照目前法规,无论优先权是否成立,在先申请A必然视撤而且无法恢复。这个是对的。不管你是否能要求到优先权呢,你提了优先权,一般就当你有优先权了,一般不核实。(注意我说了一般,假如是二搬的,不关我事)A会视撤,B会要求到优先权。但等你或者审查员发现优先权不好使的时候,A已经视撤很久了,没有恢复渠道,审查指南没有视撤的重新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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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白桦鱼儿:中国专利申请时,由于疏忽,未要求优先权。已受理的初审阶段,有办法补救吗?发明创造不是在中国完成的,不用请求保密审查吧?
【答】李工仲明:如果时间来得及,重新申请一遍,重新要求优先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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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T158xxxx7050Qp:专利优先权提交过程中,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写得是弹簧,提优先权的时候,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修改为弹性件可以吗?? 在先申请的专利和在后申请的其他内容都一样。
【答】T0_Do:能不能享有优先权看的是在先申请的说明书,而不是看权利要求书。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只要记载了弹性件的技术方案,就完全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里写弹性件;如果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未记载弹性件而仅有弹簧,则在后申请的Claims 弹性件写一个从权,弹簧写在另一个并列从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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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深埋地底:实用和发明同日申请,然后实用新型因为某些原因,视撤了,现在想通过优先权的方式,重新申请。打电话问了国知局,这样的情况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之前的发明以及重新申请的实用有什么影响,国知局也语焉不详,就说应该会有问题。考虑了一下,对发明应该没有什么影响怕的只是如果发明没有授权,而实用新型授权了,那么对后面这个要求了优先权的实用新型的稳定性会有什么影响吗?如果会产生影响,具体什么影响,依据法条是什么?
【答】立地成佛:个人理解,会有如下流程:实用新型申请时,如果审查员恰好知道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那么将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1.1处理;如果审查员不知道,那么实用新型将会得到授权,那么就会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第一段进行处理;总而言之,根据R41.2,双申请都能拿到证书的情况,仅限于实际申请日相同,和优先权无关,因此,个人倾向于会发生实用新型授权,发明被A9驳回的情况。
【答】李工仲明:在处理A9.1的时候,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使得发明获得授权,是要根据实际的申请日是否一样来判断是否能够享有这种资格的,而不是根据广义申请日判断能否享有。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不能享有上述资格。如果你不在意这种资格,那么你这样做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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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问】fujiechina:之前申请了一个发明已经公开了,现在想要个实用新型又不愿放弃发明。能否以在先申请的发明为优先权同时双报发明和实用新型?最好能给出法条依据,谢谢!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有机会能拿到实用新型和发明?
【答】李工仲明:能。没有法条说明不能,依据法条的可靠的逻辑推理也不可以得到不能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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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问】飞鹰168:实施细则中说“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不是说:A专利提了B专利为优先权,那C专利就不能提A专利作为优先?那么,如果这样的话,有没有办法提专利A为优先权?可不可以申请修改文件,把专利B中的优先权删除掉,再提B专利为优先权?
【答】李工仲明:A申请提了B申请主题为优先权基础,那C申请就不能提A申请主题作为优先权基础。 “如果这样的话,有没有办法提专利A为优先权?可不可以申请修改文件,把专利B中的优先权删除掉,再提B专利为优先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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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问】TAKEYA:发明申请:旧申请提交快满一年时,提交一份同样的新申请并要求旧申请的优先权,新申请的保护年限是从新申请的提交日(注意,不是旧申请的提交日)开始算吗? 这样做的话,是相当于将该发明的保护年限延长了一年吗?我看有的网络文章上有这种说法,不知道是否正确?能否请哪位达人给个明确的答复。
【答】李工仲明:保护期限的截止日,延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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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问】rayluk:在先申请专利A, 3个月后在后申请专利B,要求了A的优先权, 同时A的所有内容都写在B以内, 在B后的5个月, 有一个新专利C, 要求A和B 的所有内容, 那么, C是需要同时要求A和B的优先权, 还是C仅需要B的优先权就够了?这里的几个小问题是
如果你选择后者,那么你记载在a和b中的交集中的内容就不能享有优先权了。
优先权,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提出相关内容的。你只要求b的优先权,b中那些内容不是首次申请了,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了。二. 被要求优先权的A, 是否可以再多次被要求优先权, 比如这次的C, 以后的D?
===================
可以
三. C不一定需要B的内容, 那么能不能只要求A的优先权, 而这样, C和B都有原来A的内容, 这个怎么授权?
================================
可以只要求a的优先权。需要考虑重复授权的时候就考虑,不需要的时候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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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问】alice_zbr:审查指南第34页,第6.2.5中第四条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2)……
(3)……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请问第四条应当怎么理解啊?我怎么感觉没有前几条好理解。难道是分案申请还能要求优先权?记得说分案申请是不能要求优先权的。那么这里想说的是分案申请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还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可以恢复要求优先权? 没看明白第四条是因为什么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的。
【答】李工仲明:a为最早的申请,b为母案申请,母案申请要求了a为优先权基础;c为b的分案申请,如果c的请求书中,没有填写要求优先权的有关信息,那么国知局还会给你一次恢复优先权的机会,问你是不是也要让c去要求a的优先权。如果你压根就不打算要求,那就算了,如果你打算要求,那么你还有恢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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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问】崔莹莹:同日申请的发明要求国外1月11号的优先权,实用新型要求国外1月3号的优先权,可以这样吗
【答】李工仲明: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你的实用新型和发明的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一样,可能会带来抵触申请的问题。因为,尽管你的实际申请日相同,但是每个申请影响其他申请或专利权的时间基准日,以及每个申请防止其他文件影响自己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的时间基准日,在你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为准的,假定你的两个申请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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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问】damozaishi:已经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下发了补正通知书:“从属权力要求13中技术特征‘所述枢轴结构’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的问题是我想撤回这个专利要求优先权,那么在后申请中我是补正上面这一条再提交比较好还是不去补正跟在先申请保持一致比较好?我的考虑是因为涉及到要求优先权,所以在后申请中只要不是新增技术特征就尽量不去改动,那么审查员会因为我的在后申请没有补正在先申请中的问题而驳回我吗?像上面这种情况该怎么操作比较稳妥?
【答】Dante蛋挞:第一,这种程度错误不至于会导致驳回,除非你一直不改。第二,在后申请还是建议改了这里,毕竟优先权要求的技术方案,这类表述上的失误不会导致优先权的失效的。当然如果您这个“所述枢轴结构”是一点都没有提及也就是缺少了这个技术特征的话,上面两个意见都不成立。
【答】李工仲明:如果你仅仅是想克服补正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建议你考虑修改你的申请文件,花费和时间上,都比通过优先权重新递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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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问】思博版主:半年前递交了一份发明、实用新型同日双申。现在由于技术构思的进一步完善,计划操作:实用新型进行进行初审,实现及早拿证。然后,利用发明作为母案,提交一分案,完全继承母案的全部内容(实现一案双申(当然会考虑修改权利要求避免A9.1));然后再利用该母案做为优先权基础,加入新的技术方案,提交一新的实用、发明双申。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有什么注意事项?会不会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导致所有申请都不能获得授权?
【答】李工仲明:
1.提交一分案,完全继承母案的全部内容(实现一案双申(当然会考虑修改权利要求避免A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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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能提交一个分案,分案的类型必须为发明。即没有这句话之后的内容,将来是一个实用新型+两个发明。
2.然后再利用该母案做为优先权基础,加入新的技术方案,提交一新的实用、发明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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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需要注意的是,该同日申请的就要在同样的申请日递交,并且都勾选双申的选项,同时都要要求优先权。---------------手动分割线-----------------
十九、【问】喵喵喵喵喵:要求了优先权A的申请B,主动修改的时候,可以增加在申请B中没有记载,优先权A中有记载的内容吗?
【答】李工仲明:你可以交,但是这样的修改应该是修改超范围的,不应该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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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结束。后会有期。
首先----爱学习的孩子有果子吃。

先把曾经的干货重新捞出来:《浅析相同主题的判断在优先权核实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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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开始为我偷偷整理的硬核问答,我在上班,时间有限,错别字不改了,见谅。
整理整合了在同一问题下,同一答者的分散回答。欢迎下方讨论,共同学习。有更多实务问题踊跃发言,我很菜帮不到你,但是这么多大佬一定有能帮你的。通过这次整理,我也更加深入理解了优先权,感谢思博。一、【问】sally_mango:优先权最后一天是2019年8月24号,为周六,该日期是否可以顺延至周一(8月26号),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如何解释。
【答】蒙蒙亮认为: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2.3“期限的计算”: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又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再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答】六海:不顺延,最后一天就是24号。如果是纸质文件要提前一天去邮局邮寄,并寄挂号信,盖当天的邮戳,以邮寄当天的邮戳日期为准。 不能寄其他快递之类的, 寄其他快递是以专利局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有些地方邮局周未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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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哈哈23455 :如果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记载的技术方案为A+B+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A,那提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能否是A+B?,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写的过于详细,提优先权的时候,能否将详细的内容删除,也就是写的更上位?请大神帮忙解答。
【答】六海:相同主题的理解, 优先权是看在先申请的全部文件,只要你现在的方案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任一处有提到就可以要求优先权. 不过,不管能不能有优先权,加上就是了,原来技术方案还是有优先权,新加的技术方案有就有,没有也是从第二次申请日算起,又不损失什么。相同主题是要求,新的方案能被一般技术人员从你在先的申请文件中能明白无误的得出或概括得出的就行。 A肯定可以,ABC肯定也可有优先权,AB就看你当时怎么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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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用心微笑 :如果在先申请技术方案记载了A的含量为30%~60%,并且记载了一个40%的实施例,在申请优先权时,为什么在后技术方案中30%~40%,40%,60%都可以享有优先权,而50%却不可以。50%不是包含在30%~60%里吗?
【答】sb356423735:在专利里点和范围是两个概念,范围用两个三个端点就可以概括,但是该专利没有提到的温度点,其他人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是为了避免申请温度时,里面漏选特殊的,专利权人没有发现的温度点(以小破大)。比如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30-40度,提供了30和40度实验数据,却没发现34度是催化剂反应效果最好的温度点,这时其他人有发现的,可以去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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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刀刀刀刀刀 :请求大神帮忙解答。描述:一个月前发明专利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现需要通过单国申请的形式在美国、日本、欧盟申请。
1、请求美国、日本、欧盟优先权的时间为多久,依据的是哪项条约?
2、是否还需要通过中国的保密审查?
3、如果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三个国家是否只需要提交一次/一份文件就行?
4、目前形势是通过单国申请还是PCT申请?哪种方式会更好一些。 【答】YIYISEKAI:1.巴黎公约的话,美日欧优先权都是12个月;2.在中国申请过了,可以不用再进行中国的保密审查;3.见2;4.通过PCT还是单一国申请,看你个人情况
【答】忧思难忘:1.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2.提出PCT国际申请时,视为同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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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lhfh2000 :我今年同日申报了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但现在收到了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通知书和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书我由于过于自信放弃了主动修改权利,然而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我的实新未清楚记载收费设备、数据处理系统、人流量计数设备之间的具体指令交互方式,认为本实新的工作原理、信号处理方式均未进行必要的公开,不清楚本申请所要求保所的具体硬件实现方式,以及如何与**设备进行指令交互,因此,对所属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想提出不同意见,但又想到是否可以利用优先权重新申请更为可靠一些?请教各路大神帮帮我,我可以利用优先权再行申报实新与发明专利吗?
【答】李工仲明:利用审查意见通知书,你可以发现缺陷在哪里,然后你可以针对性的消除文本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形成新的文本,要求之前的申请为优先权基础,以递交更完善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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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T152xxxx4105Eh:被无效的发明可不可以作为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无效就是自始不存在,那能做为在先申请么??
【答】李工仲明:外国优先权,不受本国申请是否被授权的影响。本国优先权,既然是被无效了,那么授权行为就是发生过的。发生过授权行为的,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无论之后是否被无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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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发明梦工场:审查指南中说: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B在提交申请文件时要求了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果汁局初审后发现A和B的主题不同,不批准B的优先权要求。请问,B申请提出之日A就视为撤回了吗?还是B要求不到优先权对A没有影响?
【答】bestlyh:按照目前法规,无论优先权是否成立,在先申请A必然视撤而且无法恢复。这个是对的。不管你是否能要求到优先权呢,你提了优先权,一般就当你有优先权了,一般不核实。(注意我说了一般,假如是二搬的,不关我事)A会视撤,B会要求到优先权。但等你或者审查员发现优先权不好使的时候,A已经视撤很久了,没有恢复渠道,审查指南没有视撤的重新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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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白桦鱼儿:中国专利申请时,由于疏忽,未要求优先权。已受理的初审阶段,有办法补救吗?发明创造不是在中国完成的,不用请求保密审查吧?
【答】李工仲明:如果时间来得及,重新申请一遍,重新要求优先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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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T158xxxx7050Qp:专利优先权提交过程中,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写得是弹簧,提优先权的时候,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修改为弹性件可以吗?? 在先申请的专利和在后申请的其他内容都一样。
【答】T0_Do:能不能享有优先权看的是在先申请的说明书,而不是看权利要求书。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只要记载了弹性件的技术方案,就完全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里写弹性件;如果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未记载弹性件而仅有弹簧,则在后申请的Claims 弹性件写一个从权,弹簧写在另一个并列从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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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深埋地底:实用和发明同日申请,然后实用新型因为某些原因,视撤了,现在想通过优先权的方式,重新申请。打电话问了国知局,这样的情况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之前的发明以及重新申请的实用有什么影响,国知局也语焉不详,就说应该会有问题。考虑了一下,对发明应该没有什么影响怕的只是如果发明没有授权,而实用新型授权了,那么对后面这个要求了优先权的实用新型的稳定性会有什么影响吗?如果会产生影响,具体什么影响,依据法条是什么?
【答】立地成佛:个人理解,会有如下流程:实用新型申请时,如果审查员恰好知道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那么将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1.1处理;如果审查员不知道,那么实用新型将会得到授权,那么就会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第一段进行处理;总而言之,根据R41.2,双申请都能拿到证书的情况,仅限于实际申请日相同,和优先权无关,因此,个人倾向于会发生实用新型授权,发明被A9驳回的情况。
【答】李工仲明:在处理A9.1的时候,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使得发明获得授权,是要根据实际的申请日是否一样来判断是否能够享有这种资格的,而不是根据广义申请日判断能否享有。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不能享有上述资格。如果你不在意这种资格,那么你这样做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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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问】fujiechina:之前申请了一个发明已经公开了,现在想要个实用新型又不愿放弃发明。能否以在先申请的发明为优先权同时双报发明和实用新型?最好能给出法条依据,谢谢!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有机会能拿到实用新型和发明?
【答】李工仲明:能。没有法条说明不能,依据法条的可靠的逻辑推理也不可以得到不能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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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问】飞鹰168:实施细则中说“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不是说:A专利提了B专利为优先权,那C专利就不能提A专利作为优先?那么,如果这样的话,有没有办法提专利A为优先权?可不可以申请修改文件,把专利B中的优先权删除掉,再提B专利为优先权?
【答】李工仲明:A申请提了B申请主题为优先权基础,那C申请就不能提A申请主题作为优先权基础。 “如果这样的话,有没有办法提专利A为优先权?可不可以申请修改文件,把专利B中的优先权删除掉,再提B专利为优先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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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问】TAKEYA:发明申请:旧申请提交快满一年时,提交一份同样的新申请并要求旧申请的优先权,新申请的保护年限是从新申请的提交日(注意,不是旧申请的提交日)开始算吗? 这样做的话,是相当于将该发明的保护年限延长了一年吗?我看有的网络文章上有这种说法,不知道是否正确?能否请哪位达人给个明确的答复。
【答】李工仲明:保护期限的截止日,延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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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问】rayluk:在先申请专利A, 3个月后在后申请专利B,要求了A的优先权, 同时A的所有内容都写在B以内, 在B后的5个月, 有一个新专利C, 要求A和B 的所有内容, 那么, C是需要同时要求A和B的优先权, 还是C仅需要B的优先权就够了?这里的几个小问题是
一. B要求了A的优先权, 是否A的所有权利都转移给了A?
二. 被要求优先权的A, 是否可以再多次被要求优先权, 比如这次的C, 以后的D?
三. C不一定需要B的内容, 那么能不能只要求A的优先权, 而这样, C和B都有原来A的内容, 这个怎么授权?
【答】李工仲明:
一.C是需要同时要求A和B的优先权, 还是C仅需要B的优先权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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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提出相关内容的。你只要求b的优先权,b中那些内容不是首次申请了,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了。二. 被要求优先权的A, 是否可以再多次被要求优先权, 比如这次的C, 以后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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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三. C不一定需要B的内容, 那么能不能只要求A的优先权, 而这样, C和B都有原来A的内容, 这个怎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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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求a的优先权。需要考虑重复授权的时候就考虑,不需要的时候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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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问】alice_zbr:审查指南第34页,第6.2.5中第四条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2)……
(3)……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请问第四条应当怎么理解啊?我怎么感觉没有前几条好理解。难道是分案申请还能要求优先权?记得说分案申请是不能要求优先权的。那么这里想说的是分案申请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还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可以恢复要求优先权? 没看明白第四条是因为什么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的。
【答】李工仲明:a为最早的申请,b为母案申请,母案申请要求了a为优先权基础;c为b的分案申请,如果c的请求书中,没有填写要求优先权的有关信息,那么国知局还会给你一次恢复优先权的机会,问你是不是也要让c去要求a的优先权。如果你压根就不打算要求,那就算了,如果你打算要求,那么你还有恢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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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问】崔莹莹:同日申请的发明要求国外1月11号的优先权,实用新型要求国外1月3号的优先权,可以这样吗
【答】李工仲明: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你的实用新型和发明的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一样,可能会带来抵触申请的问题。因为,尽管你的实际申请日相同,但是每个申请影响其他申请或专利权的时间基准日,以及每个申请防止其他文件影响自己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的时间基准日,在你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为准的,假定你的两个申请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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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问】damozaishi:已经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下发了补正通知书:“从属权力要求13中技术特征‘所述枢轴结构’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的问题是我想撤回这个专利要求优先权,那么在后申请中我是补正上面这一条再提交比较好还是不去补正跟在先申请保持一致比较好?我的考虑是因为涉及到要求优先权,所以在后申请中只要不是新增技术特征就尽量不去改动,那么审查员会因为我的在后申请没有补正在先申请中的问题而驳回我吗?像上面这种情况该怎么操作比较稳妥?
【答】Dante蛋挞:第一,这种程度错误不至于会导致驳回,除非你一直不改。第二,在后申请还是建议改了这里,毕竟优先权要求的技术方案,这类表述上的失误不会导致优先权的失效的。当然如果您这个“所述枢轴结构”是一点都没有提及也就是缺少了这个技术特征的话,上面两个意见都不成立。
【答】李工仲明:如果你仅仅是想克服补正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建议你考虑修改你的申请文件,花费和时间上,都比通过优先权重新递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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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问】思博版主:半年前递交了一份发明、实用新型同日双申。现在由于技术构思的进一步完善,计划操作:实用新型进行进行初审,实现及早拿证。然后,利用发明作为母案,提交一分案,完全继承母案的全部内容(实现一案双申(当然会考虑修改权利要求避免A9.1));然后再利用该母案做为优先权基础,加入新的技术方案,提交一新的实用、发明双申。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有什么注意事项?会不会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导致所有申请都不能获得授权?
【答】李工仲明:
1.提交一分案,完全继承母案的全部内容(实现一案双申(当然会考虑修改权利要求避免A9.1)
-------------
这里只能提交一个分案,分案的类型必须为发明。即没有这句话之后的内容,将来是一个实用新型+两个发明。
2.然后再利用该母案做为优先权基础,加入新的技术方案,提交一新的实用、发明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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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需要注意的是,该同日申请的就要在同样的申请日递交,并且都勾选双申的选项,同时都要要求优先权。---------------手动分割线-----------------
十九、【问】喵喵喵喵喵:要求了优先权A的申请B,主动修改的时候,可以增加在申请B中没有记载,优先权A中有记载的内容吗?
【答】李工仲明:你可以交,但是这样的修改应该是修改超范围的,不应该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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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结束。后会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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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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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点链接麻烦,就摘取一些内容了。
2019/08/31 08:0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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