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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员使用的对比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30 北京市查看:2236 评论:9

最近碰上一个OA,申请的方案是在车内加装的扶手,然后审查员找了一个淘宝链接,用淘宝里的图和商品介绍评价权利要求完全没有创造性 我这边有个疑问,淘宝链接可以用作对比文件吗? 另:公开日期方面,审查员是用的商品评价里的日期

标签: 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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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三步法要求首先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淘宝里的图和商品若能清晰反映出一个技术方案当然是能算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当然,拿来当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是可以的。
    但是图和商品必须是申请日之前的,很好奇审查员是怎么说明该图和商品在申请日之前存在的

    2019/08/30 17:3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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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商品评价如果在申请日之前,那么商品出现在申请日之前是一定的。

    只要在申请日前出现的,就能作为评判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019/08/30 17:4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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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应该不能吧,怎么证明淘宝销售的产品是在申请日之前的,淘宝销售的产品经常升级更换图片的,假如我一个连接去年销售同类的产品两万单,今年卖不动,就升级稍微不同的产品,然后主图详情页介绍一天更换几图几天就变成一款新品,这样淘宝是允许产品升级的,那么这个去年销售记录评价记录,审查员是如何证明没有更换图片的

    2019/08/31 00:4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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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看商品销售时间,如果销售时间在申请日之前,那就已经构成了现有技术,及时商品销售在申请日之后,也不一定说明专利具有创造性,可能这商品制作之前,已经公开了这项技术,具体你还是要先咨询一下审查员的意见

    2019/08/31 08:1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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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看过的资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以电商平台用户评论作为证据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应当注重审查电商平台用户的评论所反映的技术方案是否同时具备时间要件和技术要件,必要时可以调取评论信息对应的交易快照进行核实,只有当用户评论信息同时满足前述两个条件时,才能作为现有技术予以采信。
    对于在淘宝网上发生的交易,会通过淘宝交易快照搜索引擎抓取交易时网页的内容,形成交易快照存储在淘宝网服务器上,用以固定交易当时的状况,防止交易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无迹可寻、无证可查。因而从技术规则上,淘宝网站不会、也不应对交易快照内容进行修改,交易快照具备真实性,并且在实务中,已得到法院的采信。因此,交易快照载明的信息可以认定为是快照呈现的交易发生时当时情况。当对电商用户评论的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存在争议时,可以进一步向电商平台调取评论信息对应的交易快照进行核实,而且实务中,一些电商平台也会配合法院提供相应协助证明工作。

    2019/08/31 09: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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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百年求知 发表于 2019-8-31 00:43
    应该不能吧,怎么证明淘宝销售的产品是在申请日之前的,淘宝销售的产品经常升级更换图片的,假如我一个连接 ...

    很同意你的看法,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买家晒图,可以通过买家晒图中的图片或者视频来做对比文件

    2019/08/31 15: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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