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韩国的OA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13 北京市查看:1786 评论:4
目前在处理一个韩国的OA(话说韩国的OA好简单,基本就一两句话)
权利要求大概结构如下:
权1:A+B
权2引权1:A包括:A1、A2
权3引权2:A1的具体限定
权4引权1:A包括:A3、A4
权5引权4:A3的具体限定
相当于权2-3和权4-5是A的两个中方案
现在审查员认为权1和权4没有创造性,因为是第一通所以我目前给和客户的建议是先争辩
假如审查员不接收争辩的话,后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我目前只想到把权2、4、5提上,但这样感觉特征增加的太多了,有没有其他的修改方式,比如修改成两套权利要求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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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泽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6 回帖:38 积分: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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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yu0502
2019/11/13 11:4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白泽
有一个疑问,如果权2提上去,等于新的权1限定了A包括A1、A2,那原权4引新权1会不会有冲突,相当于权1里已经限定了A包括的是A1、A2,权4又限定A包括的是A3、A4
2019/11/13 14: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iyu0502
这里用的词是包括,是开放性的,不是封闭性的,因此,A包括A1和A2,理解为除了这两个还可以包含A3和A4,所以权四引用权一毫无问题
2019/11/14 13:5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白泽
我之前没有描述清楚,就是权2-3和权4-5是两个并列方案,对于并列方案是不是只能全都提上去?
2019/11/15 09: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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