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对我PCT初步审查的答复,是不是搞错了
发布时间:2014.12.14 广东省查看:4827 评论:8
请见附件。
我的问题一:明明收到初步审查要求书日期没超过优先权日12个月,但是为什么说我超过了19个月?
我的问题二:说因为我提出初步审查的日期超过优先权日19个月,因此,“对某些局而言,该要求书不具有将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延迟至优先权日起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天啊,不能30个月,必须20个月内?
请大侠告知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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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93i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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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4/12/14 22:2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浪淘沙
第22条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1)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除非已按第20条的规定送达)及其译本(按照规定)各一份,并缴纳国家费用(如果有这种费用的话)。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要求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但准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之后提供这些说明的,除请求书中已包括这些说明外,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的二十个月届满之日,向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供上述说明。
(2)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第17条(2)(a)的规定,宣布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则完成(1)所述各项行为的期限与(1)所规定的期限相同。
(3)为完成(1)或(2)所述的行为,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期限,该期限可以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之后届满。
第31条(4)(a)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应说明申请人预定在哪些缔约国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 (“选定国”)。以后还可选定更多的缔约国。选定应只限于按第4条已被指定的缔约国。
第39条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1)(a) 如果在自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届满前已经选定缔约国,第2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国,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个选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除非已按第20条的规定送达)和译本(按照规定)各一份,并缴纳国家费用(如果需要缴纳)。
第1个问题,看通知书的话,确实日期有问题。请拨打通知书上审查员的电话再核实一下。
第2个问题的答案见条约第39条第(1)款,如果确实超过19个月未选定,按条约22条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
2014/12/14 23:1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n93i
感谢你的答复!
对于问题二,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因为根据细则4.9(a),“提交PCT请求书即为,指定在国际申请日受PCT约束的所有成员国,以要求获得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适用情况下,要求获得地区专利和国家专利。”,所以,我在申请PCT时已经指定了所有PCT成员国。对于受第II章约束的指定国,不管我何时做国际初步审查,我都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而但是对于不受第II章约束的指定国(截止到2004年12月共有6个:瑞士、卢森堡、瑞典、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如果晚于19个月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则对于这几个国家我必须在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
我的理解正确吗?
谢谢!
2014/12/15 12: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huiqiang
2014/12/15 13:1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浪淘沙
目前为止只有3个国家:LU, TZ, UG。
上述3个国家,如果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国际初审请求,则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应为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其余指定国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自优先权日起30(31)个月。
2014/12/15 15:5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n93i
感谢!!
2014/12/16 00: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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