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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分案和接续案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12.02 广东省查看:24140 评论:27

分不清楚在美国,分案和接续案有什么区别,都是母案在授权之前可以提起,那各自的优点和缺点都在哪呢?我说的分案不是被动分案,是主动分案。请高手指点,谢谢!

标签: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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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申請,DA)
    請求保護的標的是記載於母案權利要求書中的請求項。基本上做DA的時候,不會動到說明書。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完全延續案,CA)
    請求保護的標的應得到母案揭示內容(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圖式)所支持。
    也就是,其標的可以是未曾出現在母案權利要求書中,而僅記載於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
    此外,做CA的時候,也可以在不超出母案揭示範圍的前提下改寫說明書。
    這通常用於母案沒有寫好的情形下(譬如,原本代理人寫得不好,或翻譯有問題等)。

    除此之外,這兩種申請方式大致上是相同的。主要是適用的時機不同,而不是什麼優缺點的問題......

    2014/12/03 12:35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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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浪淘沙 于 2015-1-25 09:59 编辑

    请大家参考本问题的总结贴:美国分案(DA)、完全延续案(CA)和部分延续案(CIP)
    http://bbs.mysipo.com/thread-107456-1-1.html

    2015/01/25 09: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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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至少我觉得部分续案真的很有用。
    好好使用的话,大杀器

    2014/12/03 12:5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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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bbxia 于 2014-12-4 10:16 编辑

    puripoka 发表于 2014-12-3 12:58
    至少我觉得部分续案真的很有用。
    好好使用的话,大杀器



    能否具体解释下?

    如果 部分延续案的权利要求被认为没有在原申请案中出现,审查官会不会使用在先申请案
    作为prior art (如果时间问题满足的话)来反对部分延续案的权利要求呢

    2014/12/04 10:13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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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bbxia 发表于 2014-12-4 10:13
    能否具体解释下?

    如果 部分延续案的权利要求被认为没有在原申请案中出现,审查官会不会使用在先 ...

    部分延續案(CIP)如果是在母案公開後才申請的,母案可以作為CIP的前案。

    CIP比較直接好處是可以解決母案記載不明確或無法支持請求項範圍等缺陷。
    但最好都要在母案公開前提出。

    另一方面,透過不斷地提出CA或CIP,會讓一個系列下案件之間的關係變得很複雜,提升對手提起無效的難度。
    不過近來USPTO和法院,對於這類案件,已經開始要求申請人說明每一請求項最早可得到支持的案件與申請日等訊息,以利判斷可專利性。

    2014/12/04 12:36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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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liliteng 发表于 2014-12-3 12:35
    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申請,DA)
    請求保護的標的是記載於母案權利要求書中的請求項。基本上做DA的 ...

    那您的意思是,分案不能从说明书中重新加东西进来?必须是在母案的权利要求范围?

    2014/12/05 07: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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