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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 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实务范本【咖啡杯为例】

发布时间:2019.02.13 浙江省查看:3745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9-2-13 16:31 编辑

导读
        针对客户经常委托专利律师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一份《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委托及资料简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侵权判断比对、侵权判定结论结论、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等内容,以下列范本供参考。

重要提示:内含技术秘密,请妥善保管
ATTENTIONTECHNICAL SECRET INSIDE ,KEEPING CAREFULLY


便携咖啡杯产品
是否侵犯专利的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
                                                            法律意见书编号:




  

第一章 概述…………………………………………………………………………………2
1.委托及资料简介…………………………………………………………………………2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
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4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5
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5
第二章 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与201520220114.7号专利…………6
1.201520220114.7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6
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6
3.侵权判断比对……………………………………………………………………………6
4.结论…………………………………………………………………………………………11
第三章 侵权判定结论……………………………………………………………………12
1.侵权判定结论结论………………………………………………………………………12
2.作出结论的免责规定……………………………………………………………………12
第四章  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13
附件1 便携咖啡杯实物照片资料………………………………………………………14
附件2 200810095786.4号专利授权文本…………………………………………16


第一章  概述

1.委托及资料简介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受浙江AAA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就其产品“便携咖啡杯”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下列专利作出判断,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专利号 :201520220114.7
该法律意见书仅基于委托人提供的“便携咖啡杯”实物作出。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1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及起算时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自专利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算。
2.2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关系
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时间,而优先权日为专利在本国申请文件提交之前在他国或本国申请的与该专利有联系的在先申请的时间。申请日作为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而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优先权日主要在实质审查和无效宣告中用于说明该专利技术最早的发明时间。
2.3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授权文本,只有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内容才受专利法的保护。
2.4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对上述保护范围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如下几点:
1)此条规定的权利要求是指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
2)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只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受到保护,记载在说明书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受保护,而不论什么原因没有被记载。
3)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含具体的实施例)和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中不易理解和不确切的内容进行解释,不能取代权利要求。
2.5 权利要求类型以及权利要求书结构简介
  实用新型专利只能申请产品专利。
2.5.1 权利要求类型有:产品权利要求。
2.5.2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权利要求书只有产品权利要求。
2.6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还可包括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的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最大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实质审查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用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两者的保护范围大小关系见右图1。

1


2.7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与侵权判断的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若不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当然就不会侵犯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仅需将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判断即可。

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3.1 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
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授权后,若未被宣告无效前,视为专利权稳定。
3.2 比较的对象
“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授权文本的各个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3.3 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则
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特征,因此将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的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具体的比较方法为,将权利要求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也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通过列表的形式进行比对。
判断是否侵权的准则有两种: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3.3.1“全面覆盖原则”,“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包括(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具体有以下4种方式:
3.3.1.1“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不多不少,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1Y)。
3.3.1.2“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2Y)。
3.3.1.3“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缺少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侵权(类型代码:3.3.1.3N)。
3.3.1.4“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权(类型代码:3.3.1.4N)。
3.3.2“等同原则”: “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虽然有一些技术特征不同,但经过比较,如果这些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手段的替代,那么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2Y)。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法院实际对侵权的认定,只要侵犯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即认定侵犯该专利。

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具体到“便携咖啡杯”产品而言,可能的侵权行为包括:
5.1 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制造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2 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3 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宣传承诺有产品销售。
5.4 销售专利产品:实际销售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5 进口专利产品:从国外进口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第二章 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201520220114.7号专利

1、201520220114.7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
专利号: 201520220114.7
专利名称:一种具有四合一功能的迷你咖啡机
申请日:20150409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专利权的有效期至:20250409
专利权人:XXX
专利法律状态: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  0408

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
1  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
组号
权利要求书的构成
类型
与便携咖啡杯产品的关系
1-4
1: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
相同领域
2-4:从属权利要求
因专利仅保护产品,现将委托人的“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先与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

3、侵权判断
根据第一章概述中的判断方法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和便携咖啡杯产品的技术特征列表比对,然后得出是否侵权的结果。
3.1 便携咖啡杯产品和权利要求1比较
2  便携咖啡杯产品与权利要求1的列表比较
专利权利要求1
AAA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
特征说明
比较结果
一种具有四合一功能的迷你咖啡机
便携咖啡杯
技术领域相同(结合说明书可知专利所述四种功能为研磨、过滤、冲泡、饮用,目标产品具有同样功能)
相同
A、包括杯体(1)、盛水杯(2)、杯体盖(3)、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
a、具有杯体(1’)、杯盖(2’)、储藏盖(3’)、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
目标产品中杯盖(2’)可盛水,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盛水杯(2)”;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可知,“杯体盖(3)”系用于密封杯体(1),目标产品中“储藏盖(3’)”也具有此功能,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杯体盖(3)”。详见附件1-目标产品实物图
相同
其特征在于



B、所述杯体(1)内侧顶端设有台阶
b、杯体(1’)内侧顶端未设置有台阶
目标产品杯体(1’)内侧顶端或其他地方未设置有台阶,目标产品缺少“台阶”这一特征
不相同
C、过滤装置(4)外侧底端设有与所述台阶相配合的凸台,
c、过滤装置(4’)外侧底端设有凸台,
涉案专利过滤装置(4)和目标产品过滤装置(4’)外侧底端都设有凸台
相同
D、杯体(1)和过滤装置(4)通过所述台阶和凸台相配合;
d、杯体(1’)与过滤装置(4’)通过凸台与杯体(1’)顶端相配合
两者相同点在于:过滤装置通过凸台固定在杯体上部。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杯体(1)内侧存在台阶与过滤装置(4)的凸台配合,目标产品杯体(1’)无台阶,通过杯体(1’)口径小于过滤装置(4’)凸台的设计使过滤装置(4’)固定在杯体(1’)上部。
不相同

E、研磨装置(5)位于过滤装置(4)上方

e、研磨装置(5’)位于过滤装置(4’)上方



相同
F、过滤装置(4)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开设有相配合的螺纹,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通过所述螺纹连接;
f、杯体(1’)外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内侧底端设有相配合的螺纹,杯体(1’)和研磨装置(5’)及过滤装置(4’)通过该螺纹连接
1、目标产品过滤装置(4’)内侧顶端未设置有螺纹
2、目标产品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未设置有螺纹;
3、目标产品研磨装置(5’)内侧底端设置有螺纹;
4、目标产品过滤装置(4’)直径小于杯体及研磨装置(5’)
5、目标产品杯体(1’)外侧顶端设置有螺纹
6、目标产品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的连接是通过杯体(1’)外侧顶端螺纹和研磨装置(5’)内侧底端螺纹相配合连接的
不相同
G、盛水杯(2)倒置后活动套设于研磨装置(5)上方
d、杯盖(2’)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设有相配合的螺纹,杯盖(2’)和研磨装置(5’)通过螺纹连接
目标产品杯盖(2’)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螺纹连接,亦是指杯盖(2’)倒置后活动套设于研磨装置(5’)上方
相同
H、盛水杯(2)底端设有凹槽,
h、杯盖(2’)底端没有凹槽,有一存储空间
目标产品杯盖(2’)上部设有储藏空间,可用于储藏可可豆,涉案专利不具有此功能
不相同
I、杯体盖(3)活动嵌设于倒置的盛水杯(2)上方
i、储藏盖(3’)活动嵌设于杯盖(2’)上方。

相同
     备注:
1、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关于“过滤装置(4)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开设有相配合的螺纹,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通过所述螺纹连接”特征应是“杯体(1)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开设有相配合的螺纹,杯体(1)和研磨装置(5)通过所述螺纹连接”,属于撰写错误。
2、关于该部分特征不明确之处,可在宣告专利无效案件中予以让专利权人确认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详见3.2具体阐述)
2.1、若确实属于撰写错误,关于上述侵权比对“F”栏技术特征,则目标产品与涉案专利该部分技术特征相同;(有利于无效程序中关于“创造性”比对)
2.2、若不属于撰写错误,关于上述侵权比对“F”栏技术特征,则目标产品与涉案专利该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小结论: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类型代码:3.3.1.3N
同时,根据专利法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逻辑规定,不侵犯独立权利要求,势必不侵犯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3.2 结合说明书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书并确定特征F的保护范围
    3.2.1结合说明书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书

                                          图2
  权利要求书特征F: 研磨装置位于过滤装置上方,过滤装置(4)内侧顶端和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开设有相配合的螺纹,过滤装置(4)和研磨装置(5)通过所述螺纹连接。
说明书附图(图2)中过滤装置口径明显小于研磨装置口径,图中过滤装置内侧无螺纹示意,杯体内侧存在螺纹示意;权利要求书中将过滤装置与研磨装置通过螺纹连接的技术方案使得冲泡咖啡时必须将研磨装置与过滤装置整体取出再进行拆分,使用不便,并不符合常规做法;研磨装置不直接与杯体接触有可能导致咖啡机难以结合为一个整体。
综上可推测出,权利要求书所述的“过滤装置内侧螺纹”实际为“杯体内侧螺纹”,是撰写错误。
若采用说明书附图的特征,专利特征F实际为:研磨装置(5)位于过滤装置(4)上方,过滤装置(4)内嵌于研磨装置(5),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与杯体(1)内侧顶端设有相配合的螺纹。
采用说明书附图的特征,特征F的比对结果为:目标产品研磨装置(5)内侧底端与杯体(1’)外侧顶端设有相配合的螺纹,涉案专利研磨装置(5)外侧底端与杯体(1)内侧顶端设有相配合的螺纹。
  小结论:专利说明书附图所展示的技术方案特征F部分与“便携咖啡杯”产品特征f构成相同。
    3.2.2权利要求书中的撰写错误是否可以通过说明书附图补正的说明
根据第一章概述中4.3专利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含具体的实施例)和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中不易理解和不确切的内容进行解释,不能取代权利要求。
因此,针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无法通过说明书附图补正,技术特征仍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4. 侵权结论
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未侵犯201520220114.7号专利权。

第三章 结论

1.结论
  通过上述第二章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未侵犯2015202201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2.做出结论的免责规定
做出的结论是基于该专利权稳定未被无效,且未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的情况下做出,且未考虑现有抗辩等情况。
虽然我所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是否侵权的结论,但该结论不能代表法院或专利行政机关的判裁,对第三人也没有强制约束力。该结论仅供委托人经营时参考,委托人依据该结论进行的商业行为后,导致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裁与本结论不一致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
若发现公司产品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与专利权人达成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协议,但就双方目前企业规模而言,可行性较大,若需转让或者许可,转让费或许可费也较高。
2. 改变公司的生产工艺和产品,避开专利,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3. 若既达不成转让、许可又不能有效避开专利,则
3.1 若该专利已经授权,则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前提是这个专利可能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等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同时,即便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也可以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手段来和专利权人谈判,达成适当许可的商业目的。
3.2 若该专利申请(限于发明专利)尚未授权,则可以收集一些在先公开的文件等资料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权的意见,阻止或者妨碍该专利的正常授权,达到公司的商业目的。
4. 若上述方法均达不到效果,企业将面临被侵权诉讼的风险,企业应权衡诉讼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利弊,作出决策。
5.当专利侵权诉讼不可避免时,应及时与专利事务所的律师取得联系,是否有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合法许可抗辩、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等应对侵权诉讼。
6.针对自行产品进行专利申请布局。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   
                                                                                                                                                                                                                     CCC律师&专利代理人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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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9/02/13 16: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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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业!!!

    2019/02/13 17: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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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学习了

    2019/02/13 17:2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4楼
    赞,

    2019/02/13 18:5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5楼
    学习的好例子,打call打call,有没有PDF版或是Word文件呢?方便下载和学习。

    2019/02/14 09: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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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业就是专业

    2019/02/14 14:1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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