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专业之“权利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有“权利要求”,它体现着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它是区分此专利与彼专利的关键指标,它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基础,将其称为专利之核一点儿都不为过,它对于专利代理人很不陌生,但对于一般公众,就不很熟悉。
据说,专利的“权利要求”也不是一有专利制度就出现的,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市场竞争对专利侵权判定的精细化、准确化及一致性的要求而逐渐产生的。一般社会公众往往是望文生义,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也多有啼笑皆非之事。
据说,我国专利法实施没几年那会儿,懂专利的人全国都没几个,更别说有像现在这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了,一般就是发明人自己撰写专利,当时有一大爷到专利局申请专利,当工作人员让他写权利要求时,这大爷一想:也是,我费这么大劲搞了这个发明创造,现在贡献给国家了,国家给我提要求的权利也是应该的,所以就写下类似如下权利要求:
1. 要求国家登报表扬。
2. 要求国家奖励一台彩色电视机。
3. 要求国家解决老婆的城市户口问题。
以史为鉴,可知进步,本人从业这多年,从未遇到有发明人提过上述类似的权利要求,说明我国发明人的专利知识水平是进步了不老少啊,当然,现在即使发明人不写明了类似上述的权利要求,政府也是有表示的,除了表扬,也给钱,而且这钱买个彩电也是绰绰有余的,至于户口问题,听说为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家想直接将农村户口都改为城市户口,免得以后发明人在权利要求里老是提解决城市户口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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