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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不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4.07.02 浙江省查看:3933 评论:15

收到补正通知书,权3引用权1,其中权3对技术特征“A”进行了限定,但:技术特征“A”在权1中没有描述过,即不存在引用基础,技术特征“A”而在权4中“第一次”进行具体描述; 现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方案1: 对权3中的 技术特征“A” 进行删除,在权4中补充在原权3中的删除内容; 修改方案2:将原权4提到权3或权2位置,然后将原权3降到权4位置,并且现权4对权1、权2或权3进行引用,使现权4中的技术特征“A”有引用基础; 方案3……(如有其它方案,请诸位多多指点) 请教 上述修改方案1、2中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情况,若有,请大家指正!不甚感激

标签: 通知书 技术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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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记忆来也 于 2014-7-2 11:56 编辑

    没有引用基础的话你在权3或者权4中定义一下就好,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该是可以的。

    2014/07/02 11: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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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3与权4合并了,也是一种方法吧。

    2014/07/02 12:1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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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朋友说 修改方案1 是修改超范围,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2014/07/02 12: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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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yeweiqiang123 发表于 2014-7-2 12:51
    有朋友说 修改方案1 是修改超范围,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只能说有可能造成修改超范围,不是说一定就是修改超范围。
    如果你修改完了的权利要求,这个技术方案在原来的申请文件中没有出现过,那么修改出来的这个技术方案,是修改超范围的。
    如果这个技术方案,在原来的申请文件中,以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形式出现过,那么谁也不能说他修改超范围的。

    2014/07/02 13: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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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楼主能否介绍一下这几个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如果有可能,能否用a特征、b特征、c特征、d特征之类的标示特征,大致表述一下这几个权利要求的内容

    2014/07/02 13: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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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7-2 13:42
    楼主能否介绍一下这几个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如果有可能,能否用a特征、b特征、c特征、d特征之类的标示特征 ...

    权3引用权1: A特征、B特征、C特征(相互并列关系)进行限定;
    权4引用权1: 第一次描述 A特征;
    权3中的A特征 没有引用基础。
    (我对其中的片段进行摘取,可能会让大伙看的不是很明白)

    2014/07/02 13: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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