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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专利法培训(2010)何老师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讲解

发布时间:2014.06.01 天津市查看:17818 评论:7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6-1 17:21 编辑

首先,我们看基于A9.1的修改。我们需要从根儿上缕一下。A9,从84年制定至今,一直就是最著名的条款之一。因为这个条款规定了一个只要入行就能够知道,而且即使脱离了这个行业还不会忘掉的原则,就是先申请原则。多个不同的申请人,到中国局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应该说在我们业内是妇孺皆知,如果我们业内有小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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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法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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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次的修改,在此著名条款之前,加入了第一款。因此,当初的征求意见稿一出来,就有同志,特别是学生,就提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说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这么重要,怎么会挤到了老二,加到他前面的那个条款,难道比他更重要吗?哎,这话问到点子上了。实际上,答案也隐含在你的问话里面,现在加入的这个第一款,他真的就比先申请原则还重要。为什么重要,就是里面的第一句话: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个条款原来规定在85年实施的R12.1,后来是在01版的R13.1,在法理上称之为叫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其实早在专利法刚刚开始实施,就发现了专利法一个重大的缺陷,即把本来属于专利法三大基石之一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没有在专利法里面规定,后来补在了细则之中。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一个母原则,包括先申请原则,新颖性原则,抵触申请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原则,都不过是他的子原则,地位应当从属于他的,但是在立法上我们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瑕疵,让他委屈在了细则当中。20多年来,也不断的有专家学者提议,要把他纳入到专利法之中。但是由于在操作上也没有给大家带来什么不便,因此也一直委屈到现在。那么这次改法的时候,由于要增加有关的、补充新的子原则,所以顺便就完成了一次让他回归本位的修改。这不是最主要的,那么在原来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基础之下呢,我们审查指南,实际上是对由同一个人提出的重复申请,在各种情形下都给予了选择权。即,无论你提出的是一对同样的发明,还是一对同样的实用新型或一对同样的外观设计,或者是采取一发明一新型的组合,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重复申请,我们审查指南中都规定,审查员会给予你选择权,在审查程序中如此,在无效程序中也如此。

    2014/06/01 17: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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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那么就是这样一个没有限制的选择权,在后来引发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最终导致了A9的修改。

    2014/06/01 17: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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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里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由同一人,在同一天提出一件实用新型或一件发明,或前后脚提出这样一个组合的问题。由于在中国专利局,实用新型和发明是由不同的审查部门来做的,工作中很难协调保证不发生重复授权,所以尽管我们指南中规定的很严格,能够杜绝这种人为的重复授权,但实践中,做不到。所以近20年来,近1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重复授权的组合。最终,产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就是在七八年前,有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民用锅炉,他就这个锅炉,既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又在很短的时间之后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他的实用新型被授权。他缴纳了2年年费之后,由于没有找到实施和转化的途径,就把实用新型不交年费,从而使之终止,也就放弃了这个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个时候发明还没有授权,在他的实用新型终止之后一段时间,他的发明又被授权了,这个时候,申请人突然发现,原来他的这个技术还是不错的,因为他发现了侵权者。于是他以别人侵犯他这个发明专利权为由,告到了北京中院,北京一审,中院的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是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的判决推翻了中院的判决,认为侵权不成立。这里有2个主要的判决内容,第一,为什么侵权不成立,北京高院的法官认为此专利权人在发明被授权之前,已经拥有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完全同样、或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但是由于他没有交年费,使之已经终止。因此高院的法官认为这项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实施,因此认定侵权不成立。但实实在在的,这个原告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怎么解释这个发明专利权存在的合理性。这个时候最高院绕不开这个纠结点,最后只好在判决中明确的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是错的。

    2014/06/01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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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同志们,像类似这样的案件过去发生过很多回,你要只说是不侵权,我们也就算了。你要是直截了当的批评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个做法不对,那这个就另当别论了,所以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此发生了一个争议。这个争议并不可怕,很多学者也卷入到其中,为此也写了不少文章,晋升了不少职称。看来有争议是好事,能够促进学者的进步。最高院为什么认为国知局错了,他们理解原R13所说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含义是说,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即,甭管提出多少项,只要授予了,发生了一次授权行为,不管这个被授权的申请是在后还是在先,那么其他的申请一律都不应该再被授权,他们这么理解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学者称之为叫行为说。而国知局的观点,跟他正好相反,国家局说我们20多年来所遵循的、理解的是说,在同一时间点,我们保证不让他存在2项专利权,也就是从法律状态这个角度来说的。因此国知局的做法是,你原来有权利不要紧,在我准备授予第二个专利权的时候,你把头一个专利放弃掉,我就授予你第二次专利权。那么这个解释、这个理解被学者称为状态说。这两个学说应该说是都有道理,但是因为专利审查和操作的权利实际掌握在专利局手里,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必须通过更高层面的沟通,才能彻底解决。最终这个官司提出了3审,再审的请求,由最高院的民三庭,在08年的7月做出了终审判决。这个判决中,也是2个主要的观点,第一认定侵权成立,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接着他明确了国知局的解释是正确的,是有道理的。但是整个判决少了一块内容,他没说北京高院的观点是对还是不对。这就麻烦了,我们是对的,但我不知道他是不是错的。所以这个官司也没打完,最后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正好当时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审议。最终由全国人大的法律专家们,确定了一个解决的方案:那也就是沿用了我们中国人最熟悉的一个方式,就是和稀泥。法律专家们说,新的专利法里面,这个原则既不要是一个完全的行为说,也不要完全的是一个状态说,你们都各让一步,于是就采取了一个基本原则采取行为说,但是保留一个状态说的例外,这样一种折衷的方案。这就是新A9的立法原意。

    2014/06/01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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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整个A9.1,包括2句话:第一句话重复了原来R13.1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只字未改。但是在这里,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和说明,明确了他的含义就是行为说。即,专利局今后在所有的审查规范,包括审查指南当中,在解释这一条的时候,都要解释成,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但是,但说的后面规定了一个特殊的情形,只有满足这种情形规定的所有条件,专利局才能授予第二次专利权。这个但书,规定了一种独特情况下的选择权,那就是在条文表述中所阐述的几个很苛刻的条件:第一,由同一个申请人,按照指南的解释,他应当是在申请日时就相同,而不是通过后期转让才相同;第二,他在同一天,是指的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实际申请日,要是同一天,这里还要注意,不仅申请日相同,如果有优先权的话,优先权日也必须相同,因为如果优先权日不相同,形成了一个先后的重复申请,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因为新A22.2关于抵触申请的定义已经改为任何人在在后申请之前提出的申请,都可能构成抵触申请,所以你只要优先权日不同,自然会其中有一项构成抵触申请,不需要用这一条来解决问题,所以这里说的,优先权日相同,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也相同;第三个条件,特指了一种独特的组合,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这一点好多同志都没有能够及时的领悟到,换句话说,你同一天提出2项发明,也不适用于这个但书,同一天提出2项实用新型,也不适用于这个但书,同样,外观设计也不适用,也就是这个独特的组合,才能享受豁免权;第四个条件,在发明专利申请被审查的时候,实用新型已经授权,而且还活着,不能说中间你通过主动放弃、不交年费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等等方式权利丧失。在这些条件之下,发明审查员会给你一次选择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了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发明审查员才可以代表专利局授予你发明专利权。那么在这种独特的情况下,规定了一系列非常苛刻的条件,来让申请人享受这个选择权。

    2014/06/01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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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但就是因为这个但书,使很多学习专利法,包括我们出来讲课的老师,都产生了一个误解,好像今后在专利局就只剩下这一根独木桥了,只有在这个地方才有一次选择权,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我们前面说了,第一句话说只授予一次专利权,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审查员面对的是2件申请,对他而言,授予任何一件都是第一次,而这个多件之间如何选,这个选择权,始终保留在我们的规范之中。如果你是2件同样的实用新型,2件同样的发明或外观设计,而且你又很有运气,他要无条件的给你选择权,这个选择权就从来没有剥夺过。所以大家放心,今后这个组合的选择权仍然是存在的。

    2014/06/01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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