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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专利法笔记(二)

发布时间:2014.05.27 广东省查看:2509 评论:7

    (继续来了~~~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授权后可诉)
第十四条『指定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最低5002000;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2%10%
  第十七条『署名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标识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国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际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违法后果』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审查原则』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保密责任』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三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进步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差异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权利干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新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的智成果』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可通过著作权保护)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遗传资源说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外观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优先权的主张』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专利一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合并申请』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修改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依申请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的例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申请实质审查的文件』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已经申请国际专利的特别要求』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的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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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最低500、2000
    ——————————————————————
    这是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吗?20100201开始施行的实施细则,可是1k和3k啊?

    2014/05/27 14:3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5-27 14:38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最 ...

    收到。 楼主不要害新生哦。 从头逐字订正下(ˇˍˇ) ~

    2014/05/27 14: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5-27 14:38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最 ...

    这个应该是比较老的,新法确实增加了。

    2014/05/27 14: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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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南岭笑佛 发表于 2014-5-27 14:45
    这个应该是比较老的,新法确实增加了。

    那不行,小朋友该考不好了。
    这个系列暂停吧,等你修订好了重发吧。

    2014/05/27 15: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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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5-27 15:01
    那不行,小朋友该考不好了。
    这个系列暂停吧,等你修订好了重发吧。

    惭愧惭愧!等我重新弄好了再来发,误己不要紧,误了别人可不行

    2014/05/27 15: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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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南岭笑佛 发表于 2014-5-27 15:44
    惭愧惭愧!等我重新弄好了再来发,误己不要紧,误了别人可不行

    相信你能弄好,辛苦了,不要急

    2014/05/27 1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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