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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22 辽宁省查看:2271 评论:3

细则77,78条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人的奖励措施,比如说发明的奖金是不少于3000元,如果有10个发明人,是不是大家平分啊?同理,营业利润2%,是不是也是平分? 还有如果说事先有约定,可以约定低于细则的奖励标准吗? 谢谢大家!

标签: 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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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可以约定。
    约定多少都可以,可以约定授权一个发明,单位给你一套帝都的房子都行。当然,也可以约定一分钱不给,或者多给你几天假期。
    R77说的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官方给你一个底线。

    2014/03/22 21: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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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3-23 22:26 编辑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个具体在多人之间怎么分,就看各个当事人怎么达成一致了。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强制规定怎么搞。

    2014/03/22 21: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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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李工~

    2014/03/31 13:4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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