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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4 辽宁省查看:10100 评论:17
标签: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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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2014/03/14 11:26 [来自重庆市]
GRIMMR
2014/03/14 12:59 [来自中国台湾]
giantman1
2014/03/14 14:06 [来自上海市]
hislf
2014/03/14 14:25 [来自辽宁省]
InnoPatman
2014/03/14 18:21 [来自中国台湾]
白龙马
GRIMMR 发表于 2014-3-14 12:59在主张自己专利权以前,先测试下所知的先前技术的组合能否造成自己的专利权无效。假使能在专利无效的程 ...
2014/03/14 21: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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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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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2014/03/14 11:26 [来自重庆市]
2 举报GRIMMR
假使能在专利无效的程序中克服已知的先前技术,
同样的证据以及理由,在将来的司法程序中会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从而确保所主张专利权的稳固性。
话虽如此,有时候提告主要是商业上竞争的手段,抢时效还比较重要,哪管自己专利权稳不稳哪。
2014/03/14 12:59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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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14: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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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14:2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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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18:2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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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证据以及理由,在将来的司法程序中会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对这个说法早有耳闻,但感觉不对。每个人有自己解释的理由,就算理由的大框架一样,小细节还不一样。存在能够改变结论的机会的这种细节,由此所发起的无效申请,跟此前(专利权人发起的)就不能算是“同一件事”,所有若专利权人基于这个想法,是在作无用功啊
2014/03/14 21: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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