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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4.03.07 上海市查看:15823 评论:12

本人最近问题很多,希望大家不要嫌弃,如果看到的话,请指拨一二,先谢谢了! 1、如果专利中写了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知道审查中是不是必须两项都需要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才会授权呢? 2、写法1 独权1:一种制备A的装置;独权2:一种制备A的方法 写法2 独权1:一种制备A的装置;独权2:一种采用权1的装置制备A的方法 上面独权2的方法可以通过独权1的装置实现 我现在手上的专利,感觉方法创造性不强,但是又不想这样放弃,想试一试。所以想写成两个独权,这样的话,写法1的保护范围 是不是更大点呢? 因为感觉写法2,虽然可以叫做独权,但是包含了1的全部特征。 如果按照写法1申请,审查员认为2没有创造行,我还能改成写法2来写吗?

标签: 专利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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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肯定是写法1中的权2保护范围大一些。
    因为根据写法2,你的产品制备方法,要是不使用你的权1中所述的设备,使用其他的设备来实现你的产品制作方法,那就不应该算是侵权。必须是使用你的权1的设备+权2的方法特征来制造这个产品,这才算是侵权,这样就削弱了权2的保护范围。
    2、只要你的说明书中记录了使用权1的设备来实现你权2的那个方法,这么一个技术方案,你就可以进行修改。

    2014/03/07 09: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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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自己顶一下
    本来是想将装置和方法分别申请的,现在考虑还是一个里面申请,减少点成本风险,而且是不是以后如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分案呢?(貌似是没什么必要 ),还是回到上面的问题,如果审查员发出授权通知书,是不是意味着权1和权2都具备三性呢

    2014/03/07 10:0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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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第一种写法:要是方法中不用到独权1的装置,而且A如果不是新的东西(根据楼主的意思A不是新的东西)就没有单一性啊。
    另外,我认为,写法一里独权2的方法中必然要写到独权1的装置,这跟第二种写法独权2写“一种采用权1的装置。。的方法”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啊,保护范围应该是一样的。写法一的范围不会大些。

    2014/03/07 10: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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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3、如果你收到了授权通知书了,那么你再分案,你的分案受到审查的时候,就存在着与已经授权的那个“设备+方法”的专利(我觉得这时候第一个专利申请已经叫做专利了,应该已经授权了)同样的权利要求,这就构成了重复授权。因为你的母案申请已经拿到授权通知书了,一般是不方便主动修改的,你的权2还是留在母案的申请中了。您要是有办法处理好这个重复授权,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可以干2楼所述的事情。
    如果你要是不愿意遇到这个重复授权,那么最好及早提出分案申请,这样你可以比较方便的处理母案的权2与分案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

    2014/03/07 10: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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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izard01 发表于 2014-3-7 10:17
    我觉得第一种写法:要是方法中不用到独权1的装置,而且A如果不是新的东西(根据楼主的意思A不是新的东西) ...

    同意3楼的观点。
    如果A不是新的,由权2又不涉及权1的装置,则权1和权2没有单一性;
    如果权2中必须用到权1的装置,则两种写法的效果是一样的,只是撰写形式不同而已。

    2014/03/07 13: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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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浪淘沙 发表于 2014-3-7 13:13
    同意3楼的观点。
    如果A不是新的,由权2又不涉及权1的装置,则权1和权2没有单一性;
    如果权2中必须用到 ...

    不能简单的这么判断。
    应该考虑这个方法和装置是否采用了相同的发明构思,是否具有了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而不是仅仅取决于是否采用了独权之间的引用。

    2014/03/07 13: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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