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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07 上海市查看:15823 评论:12
标签: 专利 创造性
评论列表
李工仲明
2014/03/07 09:58 [来自天津市]
zdxeye
2014/03/07 10:04 [来自上海市]
wizard01
2014/03/07 10:17 [来自广东省]
2014/03/07 10:22 [来自天津市]
浪淘沙
wizard01 发表于 2014-3-7 10:17我觉得第一种写法:要是方法中不用到独权1的装置,而且A如果不是新的东西(根据楼主的意思A不是新的东西) ...
2014/03/07 13:13 [来自天津市]
浪淘沙 发表于 2014-3-7 13:13同意3楼的观点。如果A不是新的,由权2又不涉及权1的装置,则权1和权2没有单一性;如果权2中必须用到 ...
2014/03/07 13: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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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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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因为根据写法2,你的产品制备方法,要是不使用你的权1中所述的设备,使用其他的设备来实现你的产品制作方法,那就不应该算是侵权。必须是使用你的权1的设备+权2的方法特征来制造这个产品,这才算是侵权,这样就削弱了权2的保护范围。
2、只要你的说明书中记录了使用权1的设备来实现你权2的那个方法,这么一个技术方案,你就可以进行修改。
2014/03/07 09:58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zdxeye
本来是想将装置和方法分别申请的,现在考虑还是一个里面申请,减少点成本风险,而且是不是以后如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分案呢?(貌似是没什么必要 ),还是回到上面的问题,如果审查员发出授权通知书,是不是意味着权1和权2都具备三性呢
2014/03/07 10:0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wizard01
另外,我认为,写法一里独权2的方法中必然要写到独权1的装置,这跟第二种写法独权2写“一种采用权1的装置。。的方法”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啊,保护范围应该是一样的。写法一的范围不会大些。
2014/03/07 10:1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如果你要是不愿意遇到这个重复授权,那么最好及早提出分案申请,这样你可以比较方便的处理母案的权2与分案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
2014/03/07 10: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浪淘沙
同意3楼的观点。
如果A不是新的,由权2又不涉及权1的装置,则权1和权2没有单一性;
如果权2中必须用到权1的装置,则两种写法的效果是一样的,只是撰写形式不同而已。
2014/03/07 13:1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不能简单的这么判断。
应该考虑这个方法和装置是否采用了相同的发明构思,是否具有了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而不是仅仅取决于是否采用了独权之间的引用。
2014/03/07 13: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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