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案例修改:
授权专利涉及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氢化和异构化两个步骤,其中氢化反应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氢化温度可以为30~100℃,优选40~60℃。其授权公告的部分权力要求如下:
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
反气旋 17:25:53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氢化反应在30~100℃,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氢化反应在40~60℃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下两种修改:方案1: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其中氢化反应在30~100℃或40~60℃下,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方案2: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其中氢化反应在40~60℃下,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尽管修改方案1和2均能在原始文件中找到依据,但是这两个修改方案均为包括原权利要求2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称之为合并时修改,不被允许。
问题1,方案1为什么没有包括原权利要求2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呢?我看着感觉包含了啊

问题2,考虑到无效,我权利要求的撰写最好怎么个引用关系比较好啊(可能这个问题比较大,有没有可以简单概括的,实用的)
谢谢大家
real_alu
2014/03/05 20:0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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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20:04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zdxeye
这个是我看的一篇文章中的案例4,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00504142353343.Pdf
2014/03/05 22:5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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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3:1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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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3:2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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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3:2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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