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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案例 请教

发布时间:2014.03.05 上海市查看:2820 评论:8

无效案例修改: 授权专利涉及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氢化和异构化两个步骤,其中氢化反应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氢化温度可以为30~100℃,优选40~60℃。其授权公告的部分权力要求如下: 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 反气旋 17:25:53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氢化反应在30~100℃,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氢化反应在40~60℃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下两种修改:方案1: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其中氢化反应在30~100℃或40~60℃下,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方案2:1、一种制备产品A的方法,其包括步骤(a)氢化反应,和步骤(b)异构化反应,其中氢化反应在40~60℃下,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H2与反应物的摩尔比为2.0~3.0比1。 尽管修改方案1和2均能在原始文件中找到依据,但是这两个修改方案均为包括原权利要求2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称之为合并时修改,不被允许。 问题1,方案1为什么没有包括原权利要求2和3的全部技术特征呢?我看着感觉包含了啊 问题2,考虑到无效,我权利要求的撰写最好怎么个引用关系比较好啊(可能这个问题比较大,有没有可以简单概括的,实用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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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原申请记载有40~60℃下在瑞泥镍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的氢化反应么?

    2014/03/05 20:0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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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给个案卷号呗,让大家在复审委官网仔细看看先。

    2014/03/05 20:0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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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manuhu 发表于 2014-3-5 20:04
    给个案卷号呗,让大家在复审委官网仔细看看先。

    这个是我看的一篇文章中的案例4,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00504142353343.Pdf

    2014/03/05 22:5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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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也有点疑惑。我估计作者可能这么看的:由于原权2和权3分别记载了两个温度范围(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按照“必须包含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修改后的权1中应当以“和”的措辞记载这两个温度范围,但这两个温度范围是包含关系,这么写肯定又是不行的(带来了新的缺陷);案例中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这个新的缺陷撰写的新权利要求,但这两种方案恰恰就是没有体现“和”的技术特征。因此,这就成了一个死结。这么看的话,如果当初权2引权3的话应该就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2014/03/06 13:1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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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觉得这篇文章只可作参考,不能当作权威的结论。我觉得,合并式修改本身体现着比删除式修改有更大余地的考量,因此对于这个案例,应该充分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和该专利文献给予本领域公众的贡献,从实质方案出发来评价修改是否合适,而不是教条地从形式上封堵专利权人的应得利益。

    2014/03/06 13:2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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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前面笔误。“如果当初权3引权2的话,应该就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2014/03/06 13:2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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