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高尔夫球二三问~与看过的筒子稍探讨
发布时间:2010.10.27 上海市查看:3678 评论:3
这道题我做的时候,区别技术特征找错了,估计如果考试这样,我就完蛋了。
答案是抓在发光棒与球体的配合方式,主要在表面开口。
我当时就一股脑认定是球体一体成型这个技术特征是关键了。我当时就想这个很要紧,球分两部分和一体成型稳定性差多了,就没从答案那方面想。
但是看过答案和解析(见解析2.4单块集成),还略有点疑问的是,
吴老说:该特征不能从原始说明书或原始附图(仅是示意性的)中直接、毫无疑义得导出。【我当时就以为说明书文字虽然不是很明显,但配合附图就很明显了,就毫无疑义了】
可是附图不都是示意性的的吗?如果这里都不算是毫无疑义,那怎样才算是从文字及图毫无疑义的导出呢?这有疑义没疑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算个准啊~请高手救我~
我不是故意抬杠,就是觉得想自己能说服自己才算真懂,这里我说服不了自己,上来问问,谢谢解答~
二、3个小问题:
a、说明书【0008】所述径向孔被定义纵向轴沿高尔夫球体的直径延伸。
我没理解:对于球体纵向轴是什么概念?还有横向轴?还是怎么?
b、审查意见第3条说权2不具新颖性怎么引了文件1又引文件2啊?这不是违反单独对比原则吗?答案也没有反驳这一点,奇怪呢?
c、P372论述创造性大家看见了,是将四个技术方案全两两排列组合的方式论述的创造性。我以为太过繁复了,如果考试我们也遇到3个以上技术方案对比文件也需要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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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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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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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欧专局的太难了,能尽量读懂就行了,读不懂也算。毕竟它们与我们的专利制度还是有差距的,而且它们还在分专业考试,因此里面肯定有些技术难度的。
一、关于1个大问题:
(1)本发明有的对比文件没有的未必是区别特征,要看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个特征与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连必要技术特征都不是。它解决的是更好方便的问题。而现有技术必须作成两半形式,更换的时候分开再拧紧。本发明不恤要这样,省事。进一步的好处才是不不用分成两半,因为分成两半不牢固,本发明不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不管两半的还是整体的。
(2)附图不都是示意性的的吗?
我理解是,所谓示意是指不能用尺子量量尺寸而得到本发明的几何尺寸,长宽高比例,这是不能算数的,无法唯一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审查指南中提到过不能把量附图的尺寸作为公开或者记载的内容,我就是这样理解的,这是不确定的一方面。但是基本的位置关系是不能示意的,比如上下总体位置关系、内外关系,这是确定的,这是示意中可能存在的确定不移的东西,或者可以从中得到唯一毫无疑义的信息,这是附图具有确定信息的一方面。因此附图的是确定和不确定的统一体。
二、3个小问题:
关于“a、说明书【0008】所述径向孔被定义纵向轴沿高尔夫球体的直径延伸。”
我也不理解,也有可能在翻译环节出了问题。
关于“b、审查意见第3条说权2不具新颖性怎么引了文件1又引文件2啊?”
你的眼和我的眼一样尖,我当时也有此一问!我经过思考有三点需要清楚:第一:权1的高尔夫球体能够容纳光源,属于功能限定,可以理解为高尔夫球体的能够达到的功能,但光源本身不属于高尔夫球体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其组成部分则不能引用另篇对比文件了,就是属于违反单独对比原则了)。第二:其引用文件2想说明这个化学光棒是现有技术,已经生产了,实际上我认为审查意见中还差一句话---这已经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之所以我说差这一句话,我认为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出来做一个判断,进入到第三点。第三、根据指南,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只有被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实质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预期的效果也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情况下,本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但是应该首先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开始联系本案:孔已经被公开了,因此技术方案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经知道有权1中所述的那样的光源)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把现有技术中的光棒也能够用到文件1中的孔中,效果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我当时思考了好长时间才用这种方式理顺了,不知是否正确,对此请多提意见。
关于“c、P372论述创造性大家看见了,是将四个技术方案全两两排列组合的方式论述的创造性。我以为太过繁复了,如果考试我们也遇到3个以上技术方案对比文件也需要这样吗?”
考试中不那么复杂,就按照三步法招待任何情况,D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1相对D1具有的区别特征是----,作用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D1没有公开区别特征,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没有----的启示,依次类推,----Dn没有公开区别特征,-----。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有意效果,具有显著进步等等。但是实际中具体怎样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补充一下,如果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时候,也相当于你以类似审查员的角度,说没有创造性时就要具体说明是怎样结合的了。审查员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能笼统的说有启示,但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笼统地说没启示。所以我上述的“依次类推”适用于答复。
回答你的问题,害得我饭凉了,呵呵。时间紧张,建议不要考虑这么难的问题了。
2010/10/27 21:5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地狱咖啡
嗯~确实欧专局的题很有难度,正如你说的,是个拔高很好的素材,我也就是粗略看看,体会一下,打算再把最后一篇看了就好了~
关于本题附图是否属于能够唯一的、毫无疑义的确定一体成型而不如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我看了你的回答,还是没能说服自己。另引
指南1-2-8
……应当注意的是:
……
(2)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以后慢慢体会吧~
小问题b
你这个也算是一种解释,不过还是不能同意。至少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即容纳方式和更换方式都不同,结构也不同。也应该反驳。
您没空就别答了,害你饭凉了很不好意思~这题看看就好,研究深是以后的事了。
2010/10/28 19:3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zhangs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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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巧,又是吃饭时间。图中能够说明一体成型又说明什么问题呢?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才是关键问题,所以不用强调一次成型,分成两半的高尔夫球体也不妨碍我确定的技术问题。
关于相同不相同千万不要忘记是用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去与对比去比,(1)内容完全一模一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仅仅个别表达方式不同的相同的发明创造仅仅是破坏新颖性的一种情形,其中还有(2)数值范围、(3)上下位概念、(4)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5)方法限定用途限定参数限定的众多情况。本案中的可以容纳光棒就属于(5)用途限定,感觉应该对最后一类新颖性判断的情况再深入学习可能有助于理解本案,否则很难。
通俗的例子:一支可以打兔子的*,判断新颖性考虑打兔子的用途,但本质还要看*本身,别人分明有一支相同的*就是没有打过兔子,不能因此认定两个*不同。本领域的人知道另外一支*也能够打兔子,所以你那个可以打兔子的*没有新颖性。
吃了饭再给你翻出这个案子,原独权如下:由透明材料制成的高尔夫球体(对比文件1中的图2公开了),包括空腔(这个也被D1/2公开了,本权的空腔覆盖了D1/2的具体结构的空腔),其能够完全容纳和保持化学发光光源(7)在空腔中,以使得能够更换化学发光光源。涂红的属于功能限定,化学发光光源本身并不属于高尔夫球体的组成部分,D1/2中的空腔也可以容纳光源,也可以更换光源,区别仅在于权1是化学光源,本领域人员知道D1/2中的空腔也可以容纳权1中的化学发光光源。就这么理解。
在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有助于理解,这样写的话相对于D1/2有新颖性,因为化学发光光源已经是构成的组件了:一种高尔夫球套具,包括由透明材料制成的高尔夫球体和化学发光光源,所述球体包括能够完全容纳和保持所述化学发光光源并能够使得更换所述化学发光光源的空腔。
2010/10/28 21:3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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