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地狱咖啡 于 2010-10-26 22:30 编辑 著作权法里一直没有搞懂的问题。
各类问题考虑篇幅,未采用严格学术词汇及表达方式,看懂就行。法指著作权法,条例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法第40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谁?是指我们平时说的唱片公司吗?)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这里的作品和上一款的制品有什么区别?作品和制品不都是独立完成产生的吗?)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款规定了怎样的情形?是否可以举例?为何这里录像制作者不可以?同时,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有什么区别?)
styirui
就我理解,上述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是指制作人,唱片公司也算吧~~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这里的作品和上一款的制品有什么区别?作品和制品不都是独立完成产生的吗?)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里的作品和上款的作品有区别,可以理解为是在最初原著的基础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的二次作品,其基础在与原著之上,但又有自己独立的劳动成果,所以也能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使用时,除了要取得最初原著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外,也要取得这些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者的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款规定了怎样的情形?是否可以举例?为何这里录像制作者不可以?同时,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有什么区别?)
这个话的意思我的理解是,使用的人是录音制作者,他使用了其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那些录制品,可以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直接只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条件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作品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类似于在自己录制的音乐专辑中,里面还录制了其他人已经录制的音乐。
至于录像制作者为什么不可以,我想主要是因为录像制作者如果使用别人录制的作品,就是回到了前面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上去了,毕竟涉及到的著作权邻接权比较多。
不知道上述解释能不能接受,都是个人理解,希望高手能更简洁地指出,谢谢~!
2010/10/27 08: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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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来说,
第一款没有异议。
第二款意见:
这里的作品和上款的作品(上款好像是制品)有区别,可以理解为是在最初原著的基础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的二次作品(既然是二次作品,那么第一次也可以成为作品),其基础在与原著之上,但又有自己独立的劳动成果,所以也能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使用时,除了要取得最初原著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外,也要取得这些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者的许可;(所以综上,还是没有完全理解作品和制品的区别,也不知道在生活中是什么样的例子?)
第三款意见:
这个话的意思我的理解是,使用的人是录音制作者,他使用(其实我觉得法条用使用一词也很模糊,使用音乐制品不明确,反正我没看懂)了其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那些录制品(制品、作品不分还是不能理解),可以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直接只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条件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作品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类似于在自己录制的音乐专辑中,里面还录制了其他人已经录制的音乐。
至于录像制作者为什么不可以,我想主要是因为录像制作者如果使用别人录制的作品,就是回到了前面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上去了(其实我一直觉得录音制作者也回到前面2款规定上去了),毕竟涉及到的著作权邻接权比较多。
但是,还是非常感谢能在此讨论这些问题,这里5个问题,有的都是以前司考就没搞明白的,现在旧事重提,实在是不解开疙瘩不痛快。不行就放到以后慢慢来~
2010/10/27 11:4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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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乙改编为剧本,
你来拍电影
那么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改编人双重许可
2010/10/27 11: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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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乙演唱并公开发行,
被你在电影中用来当背景音乐
那么不需要取得我的许可,但要向我支付报酬
2010/10/27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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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举例:如你请了一个乐队演唱录制他人的录音制品。
录像作品是含有影像、声音的作品。录音作品不含影像。
2010/10/27 14: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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